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公民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从和平解放前后、民主改革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几个阶段宗教政策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以及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和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在西藏的宗教政策逐渐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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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邓小平主持拟定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十项条件(亦称“十大政策”或“约法十章”);1951年1月,人民解放军十八军政治部下达《进军守则》,对宗教政策再次作了详细规定;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正式签订;1954年2月,中共西藏工委发出《关于执行宗教政策的指示》……【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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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代理主任班禅额尔德尼主持下,通过并颁布《关于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1959年3月,西藏工委向中央上报了《对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宣布应公开废除的十条和保护、不加干涉的十条;1963年7月25日,西藏工委批准工委统战部的《全区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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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加强对宗教活动管理的意见》;1982年党中央制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5月15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于1989年9月21日发出《关于加强寺庙管理,进行寺庙整顿的意见》……【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