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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飙车致人死亡,15岁少年和家长都要追责

发布时间:2022-05-11 15:13:00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2021年11月14日晚,江苏扬州15岁少年吴某驾驶摩托车,将一停在斑马线上的电动三轮车撞出13米远,导致三轮车驾驶人陈某不治身亡。经查,事发当晚,吴某为寻求刺激在城区超速飙车,且未取得驾照,摩托车还是套牌的。警方对吴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的监护人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接受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监护义务。

  从媒体报道看,吴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项规定,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吴某仅年满15周岁,并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要求的责任年龄,故对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并不等于就没责任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该法还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再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见,这里不是不处罚。所以,吴某要接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不仅如此,致人死亡是对人身的最大损害,作为15岁的未成年人,其造成的民事损害要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赔偿包括死亡前的治疗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针对吴某家庭教育不良的情况,以司法文书的形式给其家长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家长对吴某加强管教。

  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新生事物,家庭教育指导令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年6月1日生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今年1月1日生效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均赋予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令决不是一纸空文,如果家长不履行其具体要求的,法院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该法除了力促家长担负起教育子女的家庭责任外,还强调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会主动揽责,明显加大了国家监护的力度。归根到底,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将他们培养成对家庭、国家和社会有用之人。

  当然,这起案件法院认定吴某系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但作为一名15岁少年,对无证、超速驾驶摩托车极可能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后果应该有明确认知,若相关证据证明,吴某在飙车时,是无视他人生命安危,随意冲撞路上的行人或者车辆,对被害人的死伤持明显放任的心理态度,那就不排除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若此,对吴某是要追究刑事追责的,这是查处此类案件应该关注的问题。当然,一切都要以事实和证据为准。

(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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