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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对使用危房的经营者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02 16:22:00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财经6月2日电 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1日消息,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对于已建成的自建房,《暂行规定》要求不得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包括: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自建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态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自建房存在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D级;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等安全风险情形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现有经营性自建房经安全鉴定为B级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安全鉴定为C级的,一律依法先关停后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营业;经安全鉴定为D级且无法通过修缮加固消除危险的,一律依法拆除;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有建房资格的,可依法申请重建。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格子房”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自建房以及其他住宅用房,一律不得擅自通过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作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完)

(责编: 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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