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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发布时间:2022-05-29 20:44:00来源: 昆明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保护与利用草原,日前,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意见》提出,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严格管理的草原。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占用草原的应当一次申请。”《意见》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阶段建设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化整为零报批。

  使用草原有哪些审核审批条件?《意见》明确,征占用草原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临时占用草原,《意见》明确,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临时占用草原期满不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该《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李丹丹 廖兴阳)

(责编: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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