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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

发布时间:2022-05-20 09:20:00来源: 经济日报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益具有重要作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如何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本期邀请4位专家进行讨论。

  主持人

  经济日报社理论部主任、研究员 徐向梅

  保险覆盖面和承保率双提升

  主持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如何?

  杨汭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我国自2007年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推进农业保险实践创新活动,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从2007年至2021年,农业保险标的从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增至种植、养殖和森林等16个大宗农产品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作物播种面积承保率从不足10%增至超过60%,其中玉米、水稻和小麦平均承保率超过70%。参保农户从5000万户次增加到1.88亿户次,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4亿元增至976亿元,相应农业保险风险保障额从1126亿元增至4.72万亿元,对农业生产总值保障程度则从2.31%增至33.40%。风险保障领域由以生产风险为主扩展到生产与市场两种风险并重,种养业面临的主要风险都已纳入保险责任范围。2019年农业保险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通过扩面、增品、提标,农业保险险种体系趋于完善,险种保障水平和重要农产品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导向性逐步强化。财政部多次调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扩大补贴范围及作物,并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实力调整补贴比例。2021年12月财政部修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从2022年开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由35%提高至45%,将中央财政保费“以奖代补”试点覆盖范围推至全国,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力度。

  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研发农业保险巨灾、气象指数和农作物损失评估等模型,助力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精准性。颁布三大粮食作物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三大主粮作物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等,推进农业保险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建成“县区支公司+三农服务站(点)+乡村协保员”三级农业保险基层网络服务体系,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和99%以上乡镇。保险机构对数字技术应用已经成为常态,“3S”技术、无人机、移动设备终端等数字技术,在标的核准和灾损确认精度等方面提高了农业保险服务效率和质量。

  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延伸。目前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包括:生产要素保险类,如农业机械保险、大棚保险、育种保险等,是农业生产环节的重要险种;保证保险类,如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成为农民融资增信的重要工具;责任保险类,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涵盖农产品种植养殖、流通、餐饮等环节的责任风险;“保险+”衍生产品类,如“保险+期货”“保险+期货+订单”等模式,促进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综合保险类,如家庭农场综合保险,一揽子覆盖家庭农场的多个种养业生产风险。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尚存一些短板。

  其一,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有待完善。仍以生产环节物化成本保险为主、保障水平低、险种少。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发展现代农业所需的涉农保险难以满足需要。其二,农业保险与其他政策协同不够。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草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整合,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其三,农业保险教育薄弱。对于地方政府,需要普及保险知识,加强其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以更好推动保险工作。对于农民,需要通过保险培训和服务增加其对保险的认同感,提高保险意识。同时,需要加快专业交叉性、复合型保险科技人员的培养。

  加强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

  主持人:发展农业再保险意义何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龙文军(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金融保险研究室主任):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有重要意义。一是完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的必然要求。发展农业再保险为农业保险直保机构提供再保险保障,补齐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农业保险经营体系的短板,对于有效缓解直保经营机构承保压力,稳住农业基本盘有重要支撑作用。二是国家强化农业保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家喻户晓,随着直保端业务量的拓展,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量越来越大,迫切需要通过再保险体系对农业保险直保业务发展提供合理引导。

  我国农业再保险经历了较长时间探索,从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部分地方开展的共保探索、地方财政出资购买国际再保险,到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共同体”,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建立完整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开业,目前已与35家农险直保经营机构签署再保险标准协议,分保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20%,为农业生产提供了约1万亿元风险保障。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分散农业大灾风险、稳定农业保险直保机构赔付能力方面的作用已经显现,逐渐成为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主渠道,成为服务和推动农业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例如,在应对2021年河南特大暴雨灾害过程中,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及时快速的再保险赔付,有效缓解了农险直保机构的赔付压力,使投保农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农业再保险经营管理还面临一些挑战。技术支持体系不适应发展需要。农业再保险经营需要强大的数据系统,涉及农业、气象、国土、森林等多个部门,这些数据的取得、整合、应用等都需要有力的技术体系作支撑。一些大面积灾害需要利用卫星数据,仅靠直保公司单独购买,成本非常高,迫切需要再保险体系对这些能够共享的数据进行统筹。

  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增强。随着我国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再保险公司看到市场潜力,外资再保险巨头纷纷利用WTO规则瞄准机会抢占中国农业再保险市场。对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来说,面临一定国际竞争压力。同时,由于我国国内的再保险承保能力暂时无法承接全部的农业再保险业务,因此,也需要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参与,通过学习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新理念、新经验等,在竞争中提高经营能力。

  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农业再保险发展。

  出台农业再保险监督办法。健全和完善农业再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农业再保险特殊性,加快出台针对农业再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加强共享技术研发和应用。在国家层面推进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工作,再保险公司据此建立起科学的保险费率厘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为农业保险的精细化管理和提高财政补贴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提升再保险公司管理国际化水平。全面学习国际再保险人和发达国家开展农业再保险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整合多方信息资源,建立权威可靠的数据平台,提高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保险+期货”模式

  主持人:“保险+期货”模式与传统农业保险模式相比有哪些创新升级?

  王国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农业保险因其保险标的的生物学特性更容易遭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国内外实践证明,在政府补贴一定比例农业保险保费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尚可承受,但市场风险往往超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涉及市场风险的价格保险及收入保险的产品创新因此而裹足不前,无法满足农场和农户对价格保险及收入保险日益增长的迫切需要。

  “保险+期货”模式是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其影响却很大,已连续六年被“中央一号文件”所提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保险+期货”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指保险机构和期货公司基于我国现有农产品期货合约作为保险标的设计相应保险产品,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向保险人购买,同时保险机构通过期货公司购入场外看跌期权转移自身风险,期货公司最终在期货市场上进行风险管理,形成风险分散的闭环。通过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强强联手,进一步激活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功能,推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实现参与主体互利共赢。

  2015年8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北京伟嘉集团签订300吨鸡蛋价格保险合同,与锦州义县桂勇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义县华茂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分别签订800吨、200吨玉米价格保险合同,与新湖期货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这标志着我国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试点的破冰之旅。其后,2016年8月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启动白糖和棉花试点项目;2017年5月上海期货交易所(简称“上期所”)推出天然橡胶保险试点;2019年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推出粳米“保险+期货”试点;郑商所在2018年、2019年、2021年推出苹果、红枣、花生试点品种。大商所在2021年推出生猪期货之后,30多家期货公司联合9家保险公司,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启动86个“生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覆盖四川、河南、湖北、湖南等25个省区。

  我国三大商品交易所对“保险+期货”模式给予巨大支持。大商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保险公司联合期货风险管理机构已累计开展930个“保险+期货”试点,惠及全国27个省(区)。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期货机构在贫困地区累计推行600多个“保险+期货”项目,名义本金累计达188.3亿元。

  我国三大商品交易所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保险+期货”产品线。在国家脱贫攻坚战中,大商所的“保险+期货”试点以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2018年,大商所投入约1.6亿元补贴资金鼓励“保险+期货”模式创新。2019年,大商所投入1.7亿元支持“农民收入保障计划”。2020年,大商所针对全国52个“挂牌督战贫困县”专设项目安排,投入资金约5200万元。郑商所则对边远地区特色农产品的支持情有独钟。广西白糖、新疆棉花、陕西红枣都是其“保险+期货”支持重点。2020年郑商所开展了32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上期所的“保险+期货”试点在云南、海南的天然橡胶试点项目成效显著,为海南、云南两省的25个县近20万吨橡胶现货提供风险保障。

  大商所、郑商所及上期所保费补贴的大量投入虽是我国目前“保险+期货”模式的优势,但也是其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保险+期货”过度依赖于三大商品交易所的保费补贴,一旦三大商品交易所的保费补贴政策发生变化,“保险+期货”模式将无法持续。即使未来三大商品交易所保费补贴不减,过度依赖商品交易所补贴而维持的“保险+期货”模式也无法满足农业部门日益增长的农产品价格保险的需要。

  在未来发展中,如何构建“保险+期货”的各参与主体之间公平合理的权责机制,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农场农户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多赢格局,是一项值得从各个层面和角度进行研究的紧迫课题。

  增强农业保险保障能力

  主持人:如何补齐短板,充分发挥保险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张峭(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提升初级产品保险保障水平。保障好初级产品供给是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一是积极推进粮食作物高保障保险试点。系统总结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前期试点经验,扎实推进试点范围扩大工作。试点省、试点县应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推进方案,并将试点绩效纳入政府经济社会综合发展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范围之内。二是加大大豆油料作物保险财政支持力度。以东北和黄淮海等大豆优势产区为重点,推动大豆保险扩面提标,加大保险对大豆和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新农艺推广的支持力度,助力大豆油料作物增产和扩种。三是扩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针对地方特色农产品面临风险特点开发新险种,并将其纳入政府“以奖代补”保险覆盖范围,促进菜、蛋、肉、奶等民生产品稳价保供。

  推动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工作扎实落地。我国农业生产风险评估与保险费率分区较为滞后,已引发农业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逆选择、高赔付和高费用等问题。建议在工作进程上,先以正在实施的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的险种为重点,2022年底完成试点省三大粮食作物生产风险区划图和基准费率表,并应用于农业保险产品定价和保费补贴中,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生产风险评估和保险费率分区全覆盖。在工作精度上,原则上将农业生产风险评估和保险费率分区的空间单元落实到县市级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延伸到乡镇级水平。

  加快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建设。当前,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趋多趋强,旱涝灾害频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压力明显加大。建议加快国家层面农业保险大灾基金建设步伐。加强顶层设计,按照直保、再保、大灾基金、紧急融资等多层分散模式,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参与、全国统筹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提高应对全国性、区域性极端特重大灾害风险的能力。加强工作机制保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大灾基金运行机制设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加大现代科技在承保理赔中的应用。承保理赔不规范、定损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参保农户的获得感和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为加强农业保险精确承保精准理赔,应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在农业保险业务中的应用。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数据共享。打通国内卫星遥感、土地确权、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和保险业务数据的共享服务渠道,降低农业保险数据获取成本,加速农业数据与农业保险业务深度融合。制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科技应用标准。编制农业保险科技应用的验标、定损与测产相关技术规范,统一规定科技应用的技术流程、采样规则、技术指标、结果形式和精度要求,保障遥感等科技评价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立农业保险损失核定委员会。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政府主管机构授权的农业保险损失核定委员会,对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遥感评估结果进行核定。同时,设立第三方专业技术鉴定机构,接受政府核定委员会委托,对科技公司或保险机构制作的农业保险损失评估结果进行技术审验。

  加强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作用。农业保险要对标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新需求,不断扩展服务范围,从服务一产向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建议树立综合风险管理理念,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整体视角把握农业保险,提供覆盖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的专项保险服务。鼓励保险产品创新,针对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风险和新需求,开发保障产业链畅通和产业融合发展诸如农产品储运保险、土地流转保险、电子商务保险和乡村旅游保险等特色化农业保险产品。加大“农业保险+”服务供给力度,推动农业保险与担保、信贷、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深度融合,提升保险金融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综合效能。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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