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藏网讯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连日来,各地干部群众反响热烈,纷纷表示,党和国家的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今天,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符合时代要求,体现了党心民心所向,大家完全赞成,坚决拥护。
作为民族地区的网民,最关注的莫过是在此次修宪中,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修订,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四条、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至此,自2005年以来在民族领域形成广泛共识的关于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理念,上升到了宪法高度。这一修改与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宪法相得益彰,对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发展、强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立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发展、民族工作的新实践,将“和谐”增加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表述中,进一步体现了总书记对民族关系的特殊重视,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工作的最新理论成果,反映了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对守望相助,共创美好家园的心声和期盼,让我们更加顺利地融入到新时代发展的浪潮当中,一起共赴小康、共建中国梦。
别小看“和谐”这两个字,“和”指不同声部的乐音美妙和谐共振,也即不同的观点因相合拍、相融合产生共鸣;谐,和也,指观点一致,相融相和。“和”强调“诸异而致同”,“谐”强调观点一致而统一,二者结合既要“和而不同”,又要具有共同体的规范。和谐是指和睦协调,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它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强调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新发展,是坚持民族多元一体和谐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一个有机整体,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和谐既是各民族的共同追求,是各民族相处的终极目标,也是对民族关系发展态势的客观陈述,为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提供了指导性规范和法律保障。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始终是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个重大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对民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改善民生,巩固和发展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显著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要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作为民族地区的各族干部群众,我们一定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像糌粑和糍粑那样捏成团、聚成团、抱成团,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把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关系和谐放在首位,大力营造各民族和睦相处、守望相助、亲如一家的良好氛围,努力把我们民族地区建设得更加美好! (中国西藏网 文/许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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