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理念,彻底超越了欧美国家‘反歧视、促平等’的个体权利范式,为全球多民族国家治理提供了以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中国方案’。”围绕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周少青谈道,该法律通过系统性法治保障,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从“自在”走向“自觉”,让各民族在法治框架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让中国式现代化在民族团结的坚实基础上稳步前行。

3月11日上午,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闭幕后,政协委员们合影留念。摄影:张萌萌
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民族团结是复兴之路的根本基石。然而,长期以来,美西方反华势力无视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频频插手我国内政,妄图煽动“台独”“藏独”等分裂行径,试图破坏民族团结、阻挠民族复兴。
对此,周少青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诞生,绝非简单的立法动作,而是针对分裂风险的精准施策,是对美西方干涉内政的有力回击。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划定红线,将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纳入法治轨道,任何企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分裂势力的任何小动作,在这部法律面前都无所遁形。美西方试图通过操弄民族问题遏制中国发展的野心,也在这部法治利器的震慑下不堪一击。”

2025年8月16日,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独克宗古城龟山公园脚下古城内,各民族同胞一起跳起锅庄舞。摄影:赵振宇
周少青认为,要读懂这部法律的深层价值,就必须厘清其核心关键词的逻辑关联,这也是中国民族治理方案区别于西方的关键所在。“在法律中,‘团结’是生命线,‘进步’是核心内涵与路径,‘促进’是关键方法与手段,三者构成‘目标-内涵-手段’的逻辑闭环,共同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
“与欧美国家以‘反歧视、促平等’为核心的治理理念相比,中国的立法实践提供了根本不同的范式。”周少青从治理理念、政策目标、实现路径、实践效果多维度进行了分析。
从治理理念看,欧美范式以个体权利为本位,执着于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与不歧视,本质是“权利竞争”的逻辑;而中国方案以共同体为本位,追求命运与共的实质性共同繁荣与情感认同,着眼于共同体整体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从政策目标看,欧美范式侧重“管理多样性”,以消极防御的姿态应对族裔矛盾、防范分裂主义;中国方案则以“建设共同体”为目标,积极引导各民族树立“四个与共”理念,从根源上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走的是“积极建构”之路。
从实现路径看,欧美依赖司法诉讼、权利救济等事后规制手段,陷入“司法中心”的局限;中国则运用教育、文化、经济、社会等多维度政策工具,进行全过程、系统性治理,将民族事务融入国家发展全局,实现“治理中心”的高效统筹。
从实践效果看,欧美范式正面临极右翼民族主义抬头、分离主义运动频发的困境,而中国方案已促成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与民族团结的良性循环,印证了共同体治理道路的有效性。

2025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二十三届九色甘南香巴拉旅游艺术节开幕式现场。
这也揭示出中国方案的深层国际启示:西方国家的公民民族主义在经济与社会危机中,极易蜕变为排他性的族裔民族主义,引发社会极化与分裂。而中国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扎根于共同的历史、价值、利益与情感,追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与共。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将这一理念法治化、制度化。”周少青说,“该法律向世界证明,有效的多民族国家治理,不仅需要平等的权益保障,更需要主动铸牢命运与共的共同体意识,通过法治手段让共同体建设常态化、机制化。这为世界上深陷民族冲突、分离主义困境的国家,提供了一条跳出‘个体权利竞争’循环的全新治理路径。”(中国西藏网 文/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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