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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判了

两人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 2024-05-15 14:41:00 来源: 西藏日报

  “越吸越上头”“比普通香烟更带劲”“吸完很想听高音量的音乐”……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在电子烟中“加料”,美其名曰“上头电子烟”,让人一吸就欲罢不能,价格也比普通的电子烟高上不少,这种电子烟其实是添加了依托咪酯的新型毒品。近日,由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区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依法判决。

  据悉,2023年10月,被告人熊某甲按照熊某乙的指使,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烟弹从拉萨市运输至山南市辖区售卖,并从中获利,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烟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涉毒犯罪坚持依法严惩、绝不手软。”案发后,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介入案件侦查,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确保办案质效。同时,经承办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两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

  “依托咪酯是医学临床上一种常用的麻醉诱导剂,本体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抑制作用,可诱导镇静和睡眠,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者麻醉辅助。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将依托咪酯作为毒品替代物添加在香烟的烟丝当中,或者是添加在电子烟的烟油里面,以电子烟的形式进行贩卖,被称为‘上头电子烟’。”承办检察官介绍,依托咪酯具有强成瘾性,吸食依托咪酯会对人体的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严重危害。长期大剂量使用,容易引起肾上腺素皮质抑制,最终导致死亡。

  2023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等同于吸毒,走私、贩卖、运输依托咪酯等行为都将按涉毒品违法犯罪进行处理,受到法律严惩。”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珍惜生命,提高警惕,远离新型毒品,切勿以身试毒,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责编: 贾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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