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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看新时代西藏人权发展伟业

发布时间: 2026-06-24 21:29:00 来源: 中国西藏网

  2026年6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系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3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首部综合性专门法律,它不仅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治基石,更是观察新时代西藏人权事业发展的关键窗口。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宪法相关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第五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该法立足宪法顶层设计,承接宪法民族工作相关条款,是继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宪法精神在民族治理领域的又一具象化落地。 

  从人权保障的维度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人权是一个随着时代不断扩展的意涵,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保障了西藏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民族区域自治法严格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求,在政治上充分保障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鲜明主线,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方式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更广阔的法治框架内保障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与发展权利。 

  从封建桎梏到全面发展的人权跨越 

  人权的首务在于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缩小区域发展差距,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要深刻理解这部法律之于西藏人权的时代意义,不妨回溯历史,在沧桑巨变中认识人权从无到有的真实历程。在1951年和平解放之前,西藏长期处于封建农奴制的桎梏之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和奴隶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经济上依附于农奴主,政治上被彻底剥夺权利,连基本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都无从谈起。和平解放和后来的民主改革,彻底粉碎了这一枷锁,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与羁绊,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为西藏与全国一道实现共同进步与发展创造了根本前提,奠定了西藏人权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的坚实基础。 

  以教育权为例,这是人权最基本的维度之一,也是西藏人权事业沧桑巨变的生动缩影。国新办本次新闻发布会专门就“寄宿制”问题作出明确回应,指出中国政府始终坚持民族平等与教育公平的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这是一项立足中国国情、面向全体民族的普惠性政策,而非针对某一特定群体,其根本目的正是确保每一个孩子,无论身处高原还是偏远山区,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西藏寄宿制学校,正是基于就学便利的现实考量而推行的重要教育帮扶举措。回溯旧西藏,现代教育几近空白,广大农奴子女被彻底剥夺了入学机会,绝大多数儿童失学,文盲遍地。而今日之西藏,教育事业实现了从近乎空白到全面普及的历史性跨越,适龄儿童入学率和义务教育巩固率大幅跃升,这一翻天覆地的巨变,正是西藏人权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的真实写照。 

  文化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守护 

  在文化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第十二条则要求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法律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明确为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文化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基石。 

  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和奴隶不仅人身自由被剥夺,更根本谈不上享受文化教育的权利。文化艺术只供少数上层僧侣和达官贵人享有和消遣;藏传佛教也不再是单纯的宗教信仰,而是与封建特权深度捆绑的政治工具,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文化的正常发展。和平解放后特别是民主改革彻底打破了这一枷锁,使文化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回归人民手中。 

  文化权利的保障,在今天有了生动而具体的呈现。西藏高度重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藏戏、格萨尔、藏医药浴法先后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非遗工坊、民间藏戏队等构成了系统性的文化保护网络。在昌都,康勉萨唐卡画派传人倾囊相授,收大量残障人士、孤儿和农牧民子女为徒。在江孜,氆氇编织技艺从雪域高原走向世界,在拉萨,堆绣唐卡展集中展现了老中青三代传承人的技艺坚守与创新。在行政、出版、传媒、教育等领域皆广泛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权利。这正是西藏文化权利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现实写照。 

  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同样有力可感。西藏现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清真寺、天主教堂等多宗教场所并存,各宗教团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雪顿节、燃灯节、萨嘎达瓦节、古尔邦节、开斋节等宗教民俗活动每年循例举行。活佛转世制度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严格遵循国内寻访、金瓶掣签、中央政府批准的原则,实现了宗教仪轨、历史定制与依法管理宗教民族事务的有机统一。如今的西藏,各宗教、各教派和谐并存,人民对于宗教信仰有充分的自主权,宗教文化与艺术更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桥梁与纽带,这也是西藏人权事业进步的鲜明体现。 

  域外适用条款的法理根据与现实意义 

  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答记者问指出,部分西方媒体关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进行歪曲解读,甚至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这类观点不客观,也与法理的精神相悖。这条规定是立足国情、契合法理、符合国际通例,是正当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规定。 

  在本国基本法律中设置域外适用条款,是主权国家捍卫自身利益、履行国际法赋予权利的当然之举,与无条件管辖他国境内事务的“治外法权”存在本质区别。欧洲议会日前通过有关决议,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横加指责,更妄议我国藏传佛教转世事项。由此可见,境外对中国法律和民族政策的恶意抹黑,甚至对中国主权与安全的破坏,往往裹挟着“民族”“人权”“宗教”等外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除了境内的规则外,也对涉外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对域外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必要且正当的。从法理层面审视,第六十三条并非凭空创设的“特殊条款”,而是国际法上“保护性管辖”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任何主权国家均有权通过国内立法,对境外实施的危害本国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刑法第八条早已确立“保护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样构建了应对外部干涉的法律工具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正是这一法治体系在民族工作领域的自然延伸与有机补充,其法理逻辑一脉相承、清晰自洽。 

  从现实维度观之,该条款的设置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现实针对性。当前,境外一些势力从未停止利用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对中国进行污名化攻击与干涉内政。从欧洲议会通过的涉藏决议,到个别国家炮制的所谓“寄宿制学校强迫同化”谎言,再到各类涉疆、涉藏、涉蒙虚假报告的反复炒作,其背后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以“人权”为幌子,以“民族”为切口,妄图破坏中国民族团结大局,动摇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根基。在此语境下,第六十三条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防御性设计,更是维护国家安全、反制外部干预的必要法律武器。它传递出清晰信号:任何企图破坏中华民族团结的行为,无论发生于境内还是境外,都将面临法律的庄严审判。 

  法治基石上书写雪域人权新篇 

  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化迈出重大步伐。它既是一部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促进型法律,更是一部以法治保障各族人民平等权利、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的里程碑式法律。 

  从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从民族区域自治法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西藏人权事业走过了从生存权保障到全面发展权保障的壮阔历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权,发展是实现人民幸福的关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去年发布的《新时代西藏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也指出:“新时代西藏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沿着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在雪域高原书写的壮丽华章,力度前所未有,成就前所未有。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将继续顺应西藏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推动西藏人权事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续写雪域高原人权保障新篇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必将推动西藏人权事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必将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新时代全面做好民族工作筑牢法治支撑、明晰行动准则。(中国西藏网 文/王美晴) 

(责编: 刘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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