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藏网讯 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调研时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历来是民族自治、民族团结的模范,我们搞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民族团结。各民族要一起推动中华民族发展,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团结。毛泽东曾郑重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将其视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并提出了新时代加强民族团结的新理念和新思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才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才能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自信心和凝聚力,才能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共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增进一体,创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1947年5月,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标志着内蒙古发展进入了新纪元,也标志着我们党开启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经过70多年的实践证明,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内蒙古各民族问题的正确政策,不仅保障内蒙古民族事业取得显著发展成就,也保障了当地人民行使自治权、当家做主,更有利于建设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
坚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基本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深刻体现了法治文明的时代要求。2015年5月,《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开始施行;2016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开始施行;今年5月1日起,《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正式施行。这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对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提供法制保障,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力量、平衡利益、调节关系、规范行为,确保民族团结在新时代社会的深刻变革中不断得以巩固和强化。
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在我国,对于一些民族地区来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更为明显和突出,民族地区的贫困治理不仅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关乎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出发,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政策措施不断创新,一系列的扶贫政策使民族地区享受到了政策福利,经济、社会、生态也大为改善,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显著增强,各民族之间更为团结、关系更为融洽。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创造幸福美好生活、谱写繁荣进步新篇章的70年。 在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巨大力量推动下,我们定会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不断迈进,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愈来愈近。(中国西藏网 文/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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