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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24 16:03:00来源: 中国西藏网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王淑

  中国西藏网讯 1月24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记者从当日召开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介绍说,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动员西藏自治区各族干部群众同心同德进一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十章68条,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西藏打造成全国乃至国际的生态文明高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进行结构和内容安排,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


图为羊卓雍错

  《条例》单独设置社会协同一章,明确界定全社会在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把政府统筹推进与全民协同参与结合起来,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成为西藏自治区各族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

  关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工作机制,《条例》总则规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职权范围不同,《条例》第二章至第六章明确规定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建设职责,有效压实了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责任。《条例》第七章规定各级社会团体、各有关行业、村(居)社区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突出了社会协同参与建设的责任。第八章明确各项保障监督机制,其中对县级以上人大或其常委会听取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报告,开展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图为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勇扎介绍有关情况 摄影:王淑

  “《条例》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关于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战略原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了西藏特色,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充分体现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勇扎说。(中国西藏网 记者/王淑 贾华加)

(责编: 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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