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立足青海高原独特生态禀赋和保护突出困难,该省修订《青海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健全分级保护、严格占用管控、强化分类修复等制度,守住湿地面积稳定底线,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李隽 摄
青海地处高寒高海拔地区,生态系统结构单一、功能脆弱,破坏后难以恢复,保护修复任务艰巨。普查数据显示,该省湿地面积达1.07亿亩,位居全国前列。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通过总量约束、分类保护、刚性监管,规范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湿地面积、生态性质稳定,实现湿地资源法治化、精细化管控。

资料图为航拍青海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无人机照片)赵凛松 摄
《条例》设置“湿地修复”专章,确立“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修复原则。结合青海湿地类型特点,针对沼泽湿地、退化泥炭沼泽、江河湖泊、内陆滩涂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实施生态补水、水系连通、封育管护、盐碱化治理等修复举措,分类施策精准施治,突出高原湿地差异化修复路径,推动湿地生态功能系统性恢复,提升高原湿地修复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同时,列明十项破坏湿地的禁止行为,重点强化泥炭沼泽、水鸟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保护,对围垦填埋、采砂采矿、污染排放、过度放牧捕捞、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等行为作出约束。
另一方面,该省支持在资源承载力范围内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牧业、生态教育,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同时注重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设置湿地保护公益岗位、落实生态补偿,鼓励社区共建共管,妥善处理保护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既划清生态保护红线,又留出合理利用空间,把生态补偿、社区共建纳入规定,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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