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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促善治的西藏实践

发布时间: 2026-05-19 17:02:00 来源: 中国民族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回望西藏和平解放75年来的发展历程,西藏的法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不断走向成熟,地方性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为西藏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尤其是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依法治藏纵深推进,西藏的地方立法实践始终着力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团结、推动高质量发展、守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雪域高原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西藏75年来的地方立法进程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解放以来,西藏的地方立法实践经历了起步、发展、深化3个阶段:

  一是起步阶段。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作为具有政权性质的机构宣告成立,着手开展包括法规制定、机构设置在内的系统性制度建设。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这一里程碑事件不仅使西藏法治建设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意味着《宪法》原则在西藏得到贯彻实施,国家法制统一性显著增强。该条例系统界定了地方权力机关的组织体系与职权范围,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具体实施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也为西藏日后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是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西藏的立法领域不断拓宽,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包括具备法规效力的决定或决议),如《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区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实行等额选举的决定》《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等。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西藏出台了约110多部地方性法规以及16部自治区政府规章,内容主要涉及实施国家法律、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边境安全、道路交通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等。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后,西藏突出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着力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福祉,既注重加快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又统筹推进维护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形成了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格局,先后出台了71部地方性法规以及35部政府规章,为区域治理、维护边疆安全、促进民族团结等提供了更全面的法治支撑。

  三是深化阶段。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西藏的立法工作进入精细化、系统化发展新时期。2012年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2025年7月3日),西藏累计公布了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161部、市级地方性法规117部,公布了自治区级政府规章61部、市级政府规章70部。《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等重点法规的出台,体现了立法工作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转变。在这一阶段,除了拉萨,日喀则、林芝等地也积极参与到立法实践中。如,日喀则针对当地特色农牧业,制定了相关产业扶持与规范法规,促进了农牧业的现代化发展;林芝立足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出台了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推动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75年来,西藏法治建设逐步实现从无到有、由粗疏到精细的迭代升级,既严格遵循国家法治建设统一部署要求,又充分立足西藏发展需要、彰显地方特色,生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在西藏的创新实践与成功探索,为西藏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边疆治理的法治基础不断夯实。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自治区政府立足边疆治理实际需求,坚持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防线,通过系统完善地方立法,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法规体系。先后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等政府规章,覆盖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网络信息、意识形态等领域,切实筑牢雪域高原安全稳定的坚实法治屏障。

  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保障体系持续健全完善。《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的制定与修订,是西藏以法治保障民族团结的标志性成果。立法过程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制定阶段先后在北京、西藏两地组织召开6场专家咨询论证会,广泛征求140位领导干部及专家学者、437位各级人大代表,以及7个地市、23个相关部门、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累计收集意见建议1424条。2024年启动修订工作后,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共收集相关意见建议414条,其中采纳吸收222条。该条例的制定与修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西藏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彰显了地方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实践价值。

  以法治护航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在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领域,通过制定《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系统构建起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协同推进的法治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足雪域高原独特资源禀赋,逐步形成以国家法律为统领、地方立法为补充的立体化生态环境法治框架,涵盖水土保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湿地冰川保护等重点领域,各设区市同步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充分凸显高原生态保护的地域特色与法治需求。在文化传承领域,通过制定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推动藏语言文字传承发展与西藏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实现法治护航西藏文化繁荣发展的目标。

  以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藏

  西藏工作涉及领域广、任务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引领,将西藏各项事务纳入法治轨道,保障各项事业有序推进,是新时代做好西藏工作,确保雪域高原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依法治藏工作开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提出的西藏工作重要原则”。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了这一重要原则,进一步夯实了依法治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支撑。2025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西藏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入抓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努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新征程上依法治藏工作的深化拓展提供了行动遵循。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全面依法治藏的根本政治保证。西藏自治区人大及政府始终将政治建设置于首位,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不断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全面依法治藏筑牢政治基石、提供组织保障。在立法实践中,西藏自治区及各区市坚持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穿全过程。2024年修正的《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确立“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立法工作的根本指引。拉萨、日喀则、昌都、林芝等市也相继完成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正工作,都在总则中体现这一根本指引。此外,《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等一批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过程中,都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全面融入总则,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服务于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

  新征程上,西藏法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持续加强重点领域、特色领域立法,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深化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分类精准普法;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坚守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把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具体实践,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坚实法治力量。

  (作者系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责编: 陈濛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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