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围绕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相关规定,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打赢脱贫攻坚战,各族人民共同书写了人类减贫史上的中国式奇迹,实现了脱贫奔小康的千年宿愿,共同迈上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2012年至2025年,5个自治区的地区生产总值由3.25万亿元增长至8.66万亿元。这些数字的背后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生动写照,也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明确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大政方针和重点任务,规定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指明了新时代民族工作、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向主线聚焦发力的目标要求,从制度上、法律上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在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方面,法律明确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立足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法律明确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上担当作为,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在公共服务建设方面,法律明确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持续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与民生福祉。
深入推进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实践。在安边固边兴边方面,法律明确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鼓励支援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边境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沿边城镇体系建设,健全开发开放政策,推进开发开放平台和产业平台设施建设,支持边境贸易、发展边境旅游,鼓励跨境经济合作,筑牢边疆安全稳定与繁荣发展屏障。
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方面,法律明确加强时代新风新貌的培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进步的新风尚,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法治兴则民族兴,发展稳则民心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严格落实法律各项规定,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高质量实施保障和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同心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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