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诞生,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地方立法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的关键一环。“青藏高原生态系统丰富多样、也十分脆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态功能最大化,是这一区域的主要任务。”立足“十五五”开局,青海应主动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以高质量立法筑牢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根基,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青海力量。
胸怀“国之大者”,深刻把握高质量立法的重大意义
青海生态环境立法是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民族永续发展的政治任务。要从政治站位、法治机理、实践需求三个层面,深刻把握高质量立法的重大意义。
政治之要。这是胸怀“国之大者”、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的必然要求。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只有通过高质量立法,把“国之大者”经由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才能使保护三江源、守护“中华水塔”、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获得刚性约束和法治保障,确保地方立法政治立场不移、发展方向不偏。
法治之基。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立法质量直接决定执法、司法、守法的成色:立法不精准,高原生态管护、野外巡护执法就无据可依;立法不周延,面对跨区域、多要素生态纠纷,司法裁断的难度就将显著加大;立法不贴近高原牧区生产生活实际,法规得不到群众理解就难以形成守法内在认同。生态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为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法律制度根据实践发展,在法典的原则、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留了空间。立足青海独特生态禀赋深挖地方立法制度资源,以生态环境立法搭建生态环境法典文本对接青藏高原生态治理实践的纽带,正是增强全面依法治国在青海实践效能的关键所在。
实践之需。这是回应青海生态治理现实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期盼的迫切要求。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我们要把“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作为完善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重要方向,结合本地区在发展阶段、产业布局、自然禀赋等方面的要求和特征,积极开展探索性地方立法,以地方探索带动制度创新,服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青海地域辽阔、生态系统脆弱,对生态环境法典仅作引领性、原则性安排的,有赖地方立法细化落地;对新污染物治理、碳汇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新兴生态环境议题,更要根据省情实际积极探索治理创新,通过高质量立法提供精准有效的制度供给,以实现从“有法规”向“法规管用”转变,并为国家制定和修改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供重要参考。
聚焦重点领域,精准锚定高质量立法的实践指向
高质量立法,“立什么法”是前提。要立足青海实际,聚焦污染防治、国家公园建设、绿色转型发展等关键领域精准发力。
聚焦污染防治,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要依托生态环境法典设定的污染防治基础性制度框架,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加快推进《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立法进程,细化完善退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动力电池等新型固体废物的分类管控与资源化利用制度;立足废光伏组件和废风电机组叶片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导则的实践成果,将成熟先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新增的秸秆焚烧规范化管控等要求,在《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细化高原农牧区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配套规则,科学划定管控区域与时段,统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农牧生产需求。完善《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统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修复,构建适配高原流域特征的水生态保护法治机制。
聚焦国家公园建设,夯实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要完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健全分区管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生态管护等配套制度。着眼打造国家公园“一园一法”样板,厘清管理机构与属地政府权责,建立管理员、护林员、野生动物保护员“三员管护”制度和“一支队伍管执法”、生态警务协作机制。统筹推进祁连山、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依托《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修订,助力打造具有国家代表性和世界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地典范。推进跨区域协同立法,构建立法项目共商、草案共研、审议同步、实施共评的全链条协同模式。完善生态赎买、公益岗位、生态产品认定等惠民机制,推动生态保护红利惠及当地群众。
聚焦绿色转型发展,畅通生态价值转化通道。依托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健全青海碳市场配套规则、碳普惠机制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属地举措。根据市州实际,制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立法,细化“并网消纳”、产业链协同、绿色算力等制度规范,搭建省域统筹、市州联动的清洁能源法治框架。细化横向生态补偿的量化核算标准,探索“资金补偿+产业共建+人才协作+碳汇交易”多元复合补偿模式,打通有偿、补偿、赔偿“三偿”统筹机制。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切实提升高质量立法的质量效能
高质量立法,“怎么立”是关键。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以法律体系融合贯通为目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要立足高原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客观规律,突出青海特色、回应治理急需。以“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形式,坚持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论证作用,健全立法调研、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同步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的落地衔接,确保所立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坚持民主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保护一线,走进牧帐草场开展走访座谈,把生态管护员、牧区群众、涉生态行业主体的诉求听全听准。聚焦生态管护、人兽冲突、生态补偿以及群众身边的民生关切,把一线保护的实践智慧转化为制度内容,使立法更好反映民意、体现民智。
坚持依法立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做到“到位不越位、补充不替代”。以法典为标尺,扎实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的集中清理和“立改废释”。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动态清理”长效机制,及时废止与生态环境法典精神不一致、内容相冲突的条款;对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兼容性审查,从源头预防规范冲突,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同频共振。
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从分散立法向体系化、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青海的优势和骄傲……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的殷切嘱托。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扣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以高质量立法筑牢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根基,为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持续提供法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奋力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崭新篇章。
(作者单位均为青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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