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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通行证》可在西藏公安机关异地申领

韩海兰 发布时间:2018-06-28 08:35:00来源: 西藏商报

记者日前获悉,根据新颁布的《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边境通行证》可以在自治区公安机关异地申领,目前暂由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主要负责办理。《办法》对《边境通行证》申领程序进行规范完善,还将《边境通行证》前往地点统一确定到县一级。

记者从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获悉,《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已正式更名为《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5日起由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全区施行。

据了解,此次新修改的《办法》调整幅度较大,涉及内容有实际性变动的条款多达34条,包括“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修改为“通行证管理实施办法”、条款数由原来的35条增加至37条、“签证室”名称更改为“办证室”等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的修改。

《办法》明确,《边境通行证》可以在自治区公安机关异地申领,办理权限将全部交由自治区公安厅及各市地、县(区)公安机关办证室,目前暂由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主要负责办理。

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须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进出口岸所在的边境管理区(可不办理边境通行证),但进入其他边境管理区须按规定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外国人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和《进藏确认函》申领《边境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进藏确认函》,申领《边境通行证》。

同时,《办法》对《边境通行证》申领程序进行规范完善。首先,取消“凭指定的旅游中介服务公司负责人审核填发《申请表》”这一内容,有接待单位的旅游团队,由接待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办证室复审后,凭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核填发的《申请表》,在出发地办证室申领《边境通行证》,接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导游带队,整团进出边境管理区。再者,区内寺庙僧尼须持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填发的《申请表》,在寺庙所在地办证室申领《边境通行证》。

《办法》还将《边境通行证》前往地点统一确定到县一级。《边境通行证》一律使用公安部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系统办理,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边境通行证专用章,前往地点具体到县一级;进藏人员在其他省(区、市)办理的《边境通行证》前往地点未具体到县一级的,进藏后须重新换领《边境通行证》。

最后,《边境通行证》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直系亲属可与持证人偕行;《边境通行证》须附偕行未成年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边境通行证专用章。

为深入学习宣传普及新《办法》,切实规范边境通行证件签发管理,有效提升全区公安边防部队执法业务水平,近日,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在全区部署开展《办法》宣传活动,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制作展板、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方式,选派精通业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官兵在口岸和边防辖区、警务办事大厅、边检站执勤现场等场所开展宣传活动,解答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同时,各边防大队、边防派出所成立宣讲小分队,深入农牧区、社区、学校、单位、企业、寺庙、公共场所、重点工程建设区域进行广泛宣讲。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共设立咨询台16个,宣传栏16个,发放宣传单15000余份,解答群众问题50余个,参加群众22000余人次。

(责编: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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