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基本方式。对法律的理解是历史与现实、文本与读者之间“视域融合”的过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制度关怀,是一部关乎“我们何以成为一个共同体”的政治性法律,是一个民族关于“我们是谁、我们如何一起生活”的自我理解与集体承诺。
前理解:立法的时代语境与历史方位。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回应,以法治方式服务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始终围绕“增进政治认同”这一轴心展开。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序言以“五个共同”——共同开拓疆域、共同缔造国家、共同书写历史、共同创造文化、共同培育精神——构成历史叙事,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奠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标志着民族工作从政策话语转向法治话语,实现政治概念法律化、约束力刚性化、规范体系化三维跃迁。在治理范式上,更加侧重以共同体建设为核心的建构性范式,第六条明确规定“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将“增进共同性”置于优先位置。
文本理解:法律的性质、结构、核心概念群与规范类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三重复合性质:宪法关联法、民族事务治理领域基本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综合性法。核心概念群包括“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构成法律的规范骨架。规范类型方面,原则性条款约占35%,组织性规则约占25%,禁止性规则约占20%,倡导性条款约占20%。
体系理解:在法律体系中的多维定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领域具有统领性地位,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国家安全法及民事程序法有效衔接,构建多元共治的法律网络。它还承载着通过法治方式实现政治整合的重要功能,与爱国主义教育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共同构成“认同建设”板块,必须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考量。
效果历史理解:从条文到实践的循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条确立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四重递进目的。法律实施中的实践问题会反向校准理解: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需从“建了多少”转向“认同了多少”;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交流工具,有助于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各民族“三交”活动需从“物理接触”转向“有机融合”,创造“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区域政策应着眼于提升“造血”能力。执法者、司法者、教育者、配套立法者需秉持角色自觉。
对法律的理解是在前理解、文本理解、体系理解、效果历史理解四个层次之间循环往复、不断深化的过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法理层面回答了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问题,为国家统一、社会团结和文明传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理解,永远在路上。
(作者系武汉大学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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