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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何以彰显中国智慧?

发布时间: 2026-07-01 14:33:00 来源: 中国民族报

  从比较文明史和比较现代化史来看,国际学术界一直试图解开古代中国“大一统”与中华文明超强连续性以及中国式现代化奇迹背后的政治谜题。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很大程度上回应了这个疑问,并给出了答案:中国的古今连续性、中华文明与政治成就,和“民族团结”紧密相关。

  世界主要国家对民族团结进步的追求

  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在形成与发展规律的法律表达,同时也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团结与国家秩序的普遍心理与制度实践趋势。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中国宪法的内在追求,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主要目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中国立法史上首次为“中华民族”立法,也是2018年“中华民族”写入宪法后最集中、最系统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行的综合性、基础性立法,由此奠定了中国民族政策与法律以增进中华民族的共同性为导向的法治精神。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以及“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这就将中华民族的文明传统、政治信念与法治取向进行了法理提炼,将“国土”“国家”“民族”“文明”进行了一体整合,从而凸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的历史与法理正当性。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后,海内外舆情反应强烈。有表示赞赏、表现出研究和借鉴兴趣的,因其对中国的“大一统”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成就之背景和根源,怀有同理心、理解态度和实践层面的认同感,并将自身民族事务治理与国家现代化进程与中国的民族事务治理经验相比较,试图从中国模式中汲取智慧。

  但也有民族分裂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持续抹黑攻击这部法律。这些抹黑与攻击者,没有充分理解与尊重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经验与治理规律,也无视人类社会在不同文明背景与实际条件下,共同追求“民族团结”的普遍努力和互鉴需求。

  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和国家现代化的前提与基础,是多民族国家实现历史与政治和解、探索自主现代化道路并实现与其他文明、民族、国家和平共处、平等互利的政治秩序条件。

  在西方近现代历史上,民族国家由相对理性成熟的民族主义和自由民主价值观共同奠基,并在殖民化与全球化过程中催生出殖民帝国、世界帝国形态,形成“民族主义”“民族国家”“帝国”的复杂纠缠与循环往复结构。这是西方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民族叙事。但在西方的民族国家范式下,民族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从历史和结构来看,存在着内部国家秩序上的强制同化(民族“大熔炉”)与多元文化主义(族群多元与和谐取向)的左右摇摆振荡,以及外部殖民帝国秩序上的文明等级制和世界民族关系的不平等。

  西方国家的爱国主义、公民教育、社会规范与战争伦理范畴均对民族问题的解决作了考量和制度安排。西方国家民族主义的发展催生了一种与国家主义理性传统与权威传统相结合的“国族主义”,以国家理性和政治共同体的整体秩序对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的“去国家化”离心倾向进行思想和政治再平衡。

  因而,西方国家促进民族团结的价值正当性除了传统保守主义的支撑之外,还有现代国家主义的支撑。这就使得“民族团结”与“国民团结”“国家团结”“国家统一”等国家主义价值理念紧密连接起来。

  整体来看,近年来,西方自由主义与全球主义在整体退潮,民族主义与保守主义强势兴起,国内移民冲突与族群矛盾催生对民族团结、政治和解的渴望和制度追求,但也面临着种族主义因素干扰和撕裂。无论是民族同化的“大熔炉”政策,还是多元文化主义的族群和谐政策,都不能走出一条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团结与和解的正确道路。反移民与种族主义复归的风险和趋势,反而对西方国家的民族团结基础和自由民主宪法秩序造成了道德侵蚀、带来了制度硬伤。

  这种民族主义的种族主义化,携带法西斯主义的极右思想苗头和危险性,刺激西方各国内部开始深刻反思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范式的弊端,并对中国通过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政策路线,实现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国家统一基础的制度塑造,表现出日益增长的兴趣和理解意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后,民族分裂势力与外部干预势力的抹黑攻击,不能代表西方的全部,也不能为真正解决西方民族问题找到正确道路。

  从全球范围来看,西方殖民主义与帝国主义给世界各民族带来深重灾难,制造了诸多的民族冲突和地缘政治矛盾。许多脱胎于殖民地的新兴国家,在民族事务治理与国家现代化路线上又受到西方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范式的深刻影响和塑造,产生普遍的制度模仿行为,但囿于内部民族团结基础薄弱和外部的新殖民主义、西方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共同抑制,长期陷入内部民族纷争和外部发展权受限的现代化困境之中。

  西方国家自身也未能幸免于民族和族群撕裂难题,这一方面来自于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范式的固有局限性,强制同化和多元文化主义的两极振荡无法带来真正可持续的民族团结与和解秩序,另一方面则遭受到后殖民主义与全球化进程中愈演愈烈的“移民潮”挑战,再叠加“难民潮”问题,造成西方国家民族团结与社会秩序的极限受压和泛多元化解构效应,倒逼西方国家的右翼保守化甚至法西斯化。

  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国方案

  当今世界,民族问题日益上升为全球性的普遍治理难题,也是现代化与全球化进程中的身份政治难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既解决我国民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为世界各国解决民族团结与现代化发展难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华民族自身多元一体,维持长期的大一统国家秩序,彰显了中华文明与中国人民的民族事务治理智慧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团结韧性。这是非常宝贵的文明遗产和治理智慧,我们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认、传承和发展,这完全是中华民族的主权立法和正当发展权利,外部势力根本无权干预。

  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也有着深刻的政治意识和斗争意志,设有反干涉与涉外法治斗争的原则条款,能够有效制裁与惩治外部干预行为和破坏行为,并对该法的全面准确实施设定了全方位的机构、职责、程序、问责与法律惩罚机制。更进一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团结”与“进步”统筹规定,“民族团结进步”构成了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与高质量发展的政治团结基础与发展动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七章65条的体例和篇幅,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党的民族工作宝贵经验、中国宪法中涉民族条款的规范内涵与制度目标以及世界民族事务治理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及需求加以统筹结合,是民族事务治理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国答卷和中国贡献的集中体现。

  总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紧紧抓住“民族团结”的生命线定位和意义,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经验法律化,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经验法律化,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法律化,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系统完整的法治保障。

  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模式与实践成果,构成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法律样本,必然对人类社会追求民族团结与和平发展长期理想及其实践路径提供创造性探索和有力引领。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编: 陈濛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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