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的意见》,提出以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强化了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律保障。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要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旅游规划建设、产品供给、文化表达、经营服务和社会参与全过程,使旅游发展更好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把准方向,深化对旅游促“三交”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交往交流交融,是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中华民族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铸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必将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实现。”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旅游促“三交”,正是这一历史逻辑在现代社会人口大流动背景下的具体实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条规定“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第三十条对发挥旅游业积极作用作出具体规定。
衡量旅游促“三交”,既要看人员流动、消费增长,更要看是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把准方向,关键是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明确“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第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第十三条明确“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旅游文化表达应将具体文化现象置于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中加以认识,讲清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的史实。不能把文化差异简单罗列、孤立展示,更不能以猎奇化、标签化方式制造隔膜、固化差异。共同性不是抽象的概念,而要通过共同的历史记忆、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呈现出来。
发挥优势,提升旅游促“三交”的质效
人员流动扩大交往半径。旅游的跨区域流动,能够在同一空间实现人群集聚。景区景点、文化场馆、休闲街区、特色村寨和节庆活动,既是消费空间,也是各族群众接触往来的社会空间。旅游线路组织、空间布局和服务场景,会影响人与人接触的方式和交往交流交融的程度。要创造自然、开放、友好的社会条件,促进人员流动转化为社会互动。
文化体验打开相互理解通道。旅游能够把历史文化转化为可看、可听、可参与的体验,使人们在行走中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文物古迹、非遗项目、博物馆展陈、旅游演艺和导游讲解,不仅要展示“有什么”,还要回答“从哪里来”“彼此怎样联系”“何以成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等问题。从呈现文化现象到揭示中华文化的整体性,从感受地方生活到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旅游增进各民族相互理解的关键。
共同参与把接触转化为社会关系。旅游活动中,单向观看容易停留于表面印象,共同做事则能形成深层互动。要在非遗体验、节庆活动、体育赛事、志愿服务中增加共同任务、协作环节,使各族群众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中加深了解、建立信任,让短时接触沉淀为较稳定的社会联系。
共同发展为持续交往提供支撑。旅游产业链条长,连接游客、居民、从业人员、经营主体、公共服务部门等。在旅游过程中,主客关系如果只停留于一次交易,交往接触往往随着行程的结束而结束。当地群众充分参与、不同主体形成稳定协作,旅游带来的共同利益就会延长交往链条。共同利益越充实,经济社会联系越紧密,交流合作越具有持续性。旅游带来相遇的机会,要走向相知相亲,离不开真实的文化理解、平等的共同参与和可持续的利益联结。
强化保障,推动法律规定落地见效
把法律要求落到规划和项目源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旅游促“三交”的实效,与规划编制、项目论证、空间布局和产品设计等前端环节密切相关。在这些环节,应同步考虑旅游线路是否有利于扩大各族群众交往,空间是否有利于各族群众共同参与,文化宣传内容是否准确,群众参与和利益联结机制是否健全。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推动旅游促“三交”同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与乡村全面振兴、兴边富民、稳边固边等有效衔接,防止重建设和经济收益、轻保护和社会效益。
守好文化表达的内容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第三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和史料,规范展陈展示、讲解等内容。”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是旅游发展的基础。要加强对展览大纲、景区展陈、导游词、旅游演艺、宣传材料和新媒体产品的史料核验、专业论证与内容审核,防止历史叙事失真、符号使用不当、猎奇化标签化表达。要基于历史事实,准确呈现中华文化的整体性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
让各族群众成为旅游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序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包括文化旅游业在内的特色优势产业。要完善群众参与旅游项目前期论证、建设运营、意见表达和利益协商的制度化渠道,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健全就业创业、合作经营、依法依规使用相关资源和合理分配收益等机制,使各族群众在共建共享中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共同发展中密切联系、增进“五个认同”。
形成分工明确、协同有力的责任链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各机关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旅游工作链条,推动民族工作、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文物、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相互配合,健全规划衔接、内容审核、问题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景区、旅行社、演艺机构、网络平台等经营主体应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并将相关要求落实到经营管理中。
用实际效果检验工作成效。评价旅游促“三交”工作成效,指标设置应简明管用,重点考察交往覆盖面、互动深度、内容规范、认同增进、群众受益和持续发展能力。要促进评价、反馈、整改相互衔接,不断提高旅游促“三交”质量。
总之,要以法律确定方向、规范程序、明晰责任、守住底线,把旅游带来的交往机会转化为增进共同性的实际成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法律规定落实为规划、项目、产品、服务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发挥旅游促“三交”的积极作用,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注入持久力量。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本文系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专项课题(项目号2025ZZA21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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