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有赖于社会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正深刻重塑社会关系结构,推动社会治理逻辑转型。这一变革既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的难得机遇,也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任务新挑战。立足数智时代的新情况,应聚焦实践中的现实命题,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整体提升。
一
数智技术的广泛普及应用,对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提出了三重挑战,即社会矛盾纠纷呈现新特征,统筹发展与安全面临现实张力,新型社会公共利益的识别与维护机制有待健全。
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呈现新特征。其一,纠纷主体的新型化。具身智能、脑机接口、元宇宙、自动驾驶等技术的发展,可能引发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及权利能力认定等方面的新问题。其二,法律关系的新型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著作权争议、大模型“幻觉”以及数据“投毒”所致的深度伪造欺诈侵权等,多源于智能技术主导的新型社会关系。其三,纠纷客体的新型化。数据“三权分置”、虚拟财产权益、离线权、被遗忘权等新型人格权益,以及新兴知识产权权益,日益成为数智时代纠纷的常见客体。其四,解纷程序的新型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电子证据资格、利用大模型鉴定评估的司法认定、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程序正当性等,均为亟待回应的程序法新课题。
发展与安全的统筹协调面临现实张力。一方面,数智技术的迭代升级,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因配套法治化监管体系滞后于科技创新,衍生出数字鸿沟、信息茧房、技术壁垒等治理难题。另一方面,数智技术的广泛运用亦伴生新型社会风险。尽管数智化社会治理体系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展了应用场景,并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注入创新动能,但数智技术一旦被滥用,风险隐患便可能从物理域、社会域向信息域、认知域渗透传导,致使维护国家安全在社会治理领域面临的形势更趋复杂严峻。
新型社会公共利益的识别与规制机制亟须深化。新时代以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持续拓展,诸如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领域的公共利益类型日趋多元。与此同时,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远程侵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数据隐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化、间接化、弥散化、无形化的特征。受协同治理程度不足、调查核实权刚性有限、线索发现渠道单一等瓶颈制约,现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保障体系识别、应对新型公共利益风险隐患的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面对数智时代新型复杂公益损害行为的治理灵活性与灵敏度仍需进一步优化。
二
数智时代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既是对科技发展大势的主动回应,也是破解治理新挑战、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选择。为此,应坚持人民性、源头性、协同性与预防性的有机统一。
强化人民性。数智时代的社会治理须始终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社会治理各领域各环节,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确保各类新型矛盾纠纷和利益诉求得到有效回应。通过数字赋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尤其注重保障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权益,使社会公平正义与民生福祉成为数智社会治理的鲜明底色。
凸显源头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数智时代社会风险的复杂特性,要求以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路径予以回应,即借助数智化手段将社会安全隐患发现于更早阶段,施治于风险源头,对侵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提前预防、防微杜渐,在风险隐患尚未完全形成、公共利益尚未遭受现实侵害之时便开展精准化、前瞻式治理,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遏患于未发。
提升协同性。数智时代社会风险的复杂性,要求构建开放多元、互利共赢的协同治理体制。一方面,促进正式治理力量与非正式治理资源实现更高水平的数智协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政法机关相互支持、分工配合,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另一方面,持续完善数据共享、权责明晰、纵向贯通、横向顺畅的立体化治理架构,形成跨地域、多领域、全时域的综合治理机制,提升社会治理资源运行质效。
体现预防性。“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矛盾不上交,注重运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将矛盾纠纷消弭在事前、化解在基层。数智社会更高水平的法治化治理,应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信访工作法治化机制等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积极稳妥实现矛盾纠纷预防性化解。
三
新征程上,应从数智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战略高度出发,明确科学治理依据、完善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协同治理格局、强化公益治理保障,统筹提升数智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推动新领域新业态科学立法。数智技术的广泛运用重塑了社会关系乃至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亟须针对新经济领域与产业形态开展专门立法,为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明确依据。一方面,尽快研究完善人工智能、数字产业、低空科技、无人驾驶、量子通信等未来产业领域立法;另一方面,加强对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的服务管理与权益保障立法,更好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托举与兜底功能。
完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加快完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法治体系,目的在于以更高水平社会治理法治化促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应通过完善以预防违法犯罪为目标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优化以预防矛盾纠纷为目标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发展以预防公共安全风险为目标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筑牢新时代社会公共安全屏障,为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建设互构协同的数智社会治理框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吹哨报道”“未诉先办”等机制改革,真正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有机统一。提升数智社会治理体系的互构化与协同化水平,拓展多元渠道和形式,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拓展数智化协同治理应用场景,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手段实现全领域全要素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各类新兴治理场域探索制度创新空间,切实增强以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
强化数智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机制。一方面,继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促进其在国有财产与自然资源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文化遗产传承守护等社会治理领域中发挥关键作用,并抓住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契机,进一步深化其公益保障效能。另一方面,持续深化公共利益韧性治理。数智社会新型公益诉求丰富多元,应以法治化方式持续调适和创新,提升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机制的灵活性、灵敏度与稳健性,有效保障数智时代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牛正浩 潘剑锋,分别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治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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