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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发布时间:2018-04-17 15:19:00 《求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修改宪法问题,郑重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谱写了光辉的一页。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他指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这些重要论述告诫我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必须注重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次宪法修改和审议通过的全过程,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成功实践。这次宪法修改和审议通过的成功实践,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先形成《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认真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要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可以看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我国宪法既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又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一成不变、永远适用的宪法。我国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只有不断地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及时地把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载入宪法,才能更好发挥宪法的重大作用,具有持久生命力。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许多重要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判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公布后,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完全赞同和衷心拥护。随后又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这些修改内容,立足于新时代,既保持了我国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有新的重大发展,适时地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有助于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特别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我国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修改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更好地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根本制度保障。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这次宪法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这次宪法修改,必将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有助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宪治国,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又一里程碑。

(责编: 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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