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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合弱势群体数字鸿沟,共享数字红利

发布时间:2022-08-03 12:01:00来源: 光明网-理论频道

  作者: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网络数字时代已经到来,产业转型和数字经济发展为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机遇,我们在研究数字经济中产业转型、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经济和智能算法的同时,也不能遗忘数字时代中的弱势群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信事业要发展,就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弥合数字鸿沟,加强数字时代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才能真正保障人民在互联网发展成果中的获得感。

  一般来说,数字时代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群:老龄群体、贫困人口、网络发展落后的边远地区人群及残疾人。这四类人群共同的特点是因年龄、经济、基础设施或身体残障等,导致他们无法充分享受到数字时代红利。换句话说,经济发展水平、基础硬件设施建设情况以及一些个人原因是数字时代弱势群体产生数字鸿沟的主要障碍。而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当前弥合弱势群体在数字时代的鸿沟,更加平等广泛地享有数字社会发展成果,需要重点从四个方面做好权利保障:

  第一,数字平等权。弱势群体的平等权,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条款中,既包括对老龄和残障的禁止歧视条款,也包括网络硬件设施全面发展的全民普惠权。数字平等权与传统的平权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数字平等权着重于技术对弱势群体的扶植,通过特殊赋权产生的结果平等。例如,在电子产品中加入针对老年群体使用屏幕的字体放大功能、针对残疾人使用时的身体辅助功能的设置等,以及对贫困群体购买电子产品的优惠政策、对边远地区基础设施的专项投入等。履行好数字平等权是国家、社会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方面,应考虑将对相关领域的投入纳入到税收减免、政策补偿和扶持中,将保障数字平等权作为消除弱势群体数字鸿沟的核心目标。

  第二,数字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本身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数字时代的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对特殊人群的数字素养的提升。数字受教育权包括对老龄人口、残障人群等弱势群体的普法、技术解释、功能说明、风险提示等方面。特别是风险提示方面,近年来,弱势群体遭遇网络诈骗的案件频发,而他们本身具有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老年人群,成为了电信诈骗的主要针对群体。保障好弱势群体的数字受教育权,需要媒体、社交平台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作为进行网络素养教育的主体,做好风险预警、风险告知、案例传播、法律宣传和技术讲解等工作。弱势群体的数字素养提升得越高,数字犯罪的被害人就会越来越少;风险提示做得越好,网民的各项权益也就能够被保护、保障得越好。

  第三,数字安全保障。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网络服务的使用者、消费者和数字化产品的用户都是安全保障权利人。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果网络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数字时代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应充分考虑权利主体的不同类别,并分级分类进行细化和认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平台和金融机构对弱势群体的资金安全提示、不安全网络环境的风险提示、大额或高风险转账限制、个人信息安全等都属于数字安全的保障范围。

  第四,数字赋能。保障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不仅是要对特殊群体实施特殊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数字产业进行数字赋能。数字赋能是数字权利的特殊表现方式,是弱势群体获得网络经济普惠红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电商、直播和数字人是弱势群体利用移动互联网数字赋能创业和就业的主要渠道,包括地方政府、网络平台、供应链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在内,应为弱势群体数字创业和就业提供政策、税收、技术的扶植,优化弱势群体的创业就业环境。特别是针对边远地区居民、贫困人群和残疾人,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导数字技术创业发展获取数字红利,如此既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同时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为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分忧。这就需要对弱势群体在硬件上提供支持,在流量上提供扶持,在商业上提供优惠便利,在政策上予以鼓励,从不同维度为弱势群体获取数字红利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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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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