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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21个省份试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发布时间:2023-05-25 16:25:00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先藕洁)在民政部今天举行的扩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表示,自2023年6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共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新纳入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将统一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扩大试点后的21个省份将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能够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

  王金华介绍,按照国务院授权,此次扩大试点范围主要包括:将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广西、海南、宁夏等11个省(区、市)纳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第一批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5个原有试点省份继续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第一批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4个原有试点地区由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为江苏、河南、湖北、陕西4个省份全域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浙江在第一批试点开始前,经过国务院批准已开展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全省通办”。此次将浙江由“全省通办”扩大为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王金华表示,试点扩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扩大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的重大举措,可惠及近一亿外出务工经商、求学就业的广大流动人群,既有经济效益,更有社会效益;有效回应了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诉求的现实需要,未列入前期试点地区的群众要求异地办理的呼声非常强烈;首批试点积累了成功经验,为扩大试点范围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需提交哪些证件?王金华介绍,《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试点启动后,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但要出具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王金华举例说,例如男方的户籍在甘肃、女方的户籍在湖南,他们中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一方持有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发放的居住证,如果选择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则需要提交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一方由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发放的有效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首批试点地区经验,这次试点进一步放宽了使用居住证的范围,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一方或双方户籍是本省(区、市)的,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王金华说。

  王金华举例,如男女中的一方具有上海市静安区户籍,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等上海市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进一步简化婚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要求,符合目前各地普遍开展“省内通办”、“市内通办”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区域内通办”的实际,可以最大程度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

  “居住证是证明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也是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凭证。在‘跨省通办’试点过程中,要求婚姻当事人提供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就是为实现既为群众婚姻登记提供便利,又能确保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而采取的制度设计。”王金华说。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在回应何时实现婚姻登记全国范围内通办时表示,要实现全国范围内通办,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修改《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条款,这是异地通办的法规依据;同时要有坚实的基础支撑,包括信息系统、婚姻登记数据、工作制度和流程、人员力量配置等。“现在这两个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杨宗涛说。

  杨宗涛表示,首批和此次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现实需要,主要考虑流入人口较多的省份,通过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加强基础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为“全国通办”打下坚实基础。“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范围通办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待条件成熟后,民政部将及时推动此项工作。”杨宗涛说。

(责编: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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