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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技术进步下劳动者权益受损现象

发布时间:2022-03-14 15:17:00来源: 工人日报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生产力实现进一步增长。与此同时,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源作用于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其积极性与创造性被不断激发,适应科技与产业的变化,而劳动者权益却常常消解于组织化的管理体系之中,使劳动侵权现象更加隐性化与多样化。因此,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将比传统的工业社会更加复杂。

  首先,敬业精神不是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借口。科技创新不断推动产业变革和企业发展,但这一进步力量的背后离不开包括科技工作者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高度执着、热情与辛勤付出,甚至不计回报的创造性投入。敬业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但在现实中,劳动者的工作往往超出了法定要求,不断满足企业发展对创造性业绩的追求。这并不能作为雇主额外获取劳动者超时工作的说辞,更不是其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借口。劳动法并不直接作用于企业发展或激励员工创新,而是为企业发展设定一条底线,不能将牺牲劳动者利益视为一种敬业精神。

  劳动关系双方在主要权利义务上是对等的。劳动关系中单纯强调劳动者的敬业奉献而忽视雇主义务,显然违背了法治的内涵,更是难以持续的发展方式。劳动者具有敬业与忠实的义务,这是提供劳动的附随义务。同时,雇主接受劳动者履行该项附随义务的同时,对劳动者也具有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因此,雇主在强调劳动者敬业精神的同时,也应当反思自身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劳动者承担了相应的照顾和保护义务。

  其次,商业模式不是摆脱劳动法规制的“挡箭牌”。随着科技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各种商业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同时衍生了平台用工、众包用工、共享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它们的背后存在着用工效率最大化的动力,但在现实中也存在着规避劳动法律规制的管理模式设计行为。

  事实上,经营方式与商业模式并非劳动法对雇员身份认定的考量要素,也并不必然会带来雇员身份认定的障碍。一些用工方式的劳动关系本质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形式特征更加隐性;有的则只是存在承揽、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各种关系,并无劳动关系之实。商业模式将不同的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通过制度化设计服务于其自身的商业目的。在多样化的商业模式中,通过制度设计和操作来实现去劳动关系化,有助于雇主规避劳动法律义务。因此,应当厘清其本质特征,而不是直接认为他们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在反思劳动法调整模式问题的同时,应按照法律确定的传统标准对新的商业模式和用工形式逐一分解并进行分析,确定应对之策。

  另外,技术中立不是漠视劳动者权益的“避风港”。随着电子通信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就业和劳动场所中,人们越来越依赖于技术给劳动双方带来的快捷和便利,例如弹性办公、在线办公等。然而,技术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其带来的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方式,甚至会将技术中立视为“避风港”而盲目扩大技术应用的领域,从而忽视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消极影响。

  在技术中立的价值主导之下,劳动者的隐私和独立的生活空间已经不再被重点关注,甚至已经突破了劳动法所设定的边界。工作内容的在线化让劳动者延时工作成为常态,办公的实时化让劳动者随时保持工作状态,私人社交软件逐渐成为劳动工具。技术一旦应用于商业和生产领域,“中立”便很难实现。企业利用技术完成资本积累,技术依赖资本得以升级创新,而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往往不被关注,甚至被忽视。在技术的全面影响下,应当看到劳动者权益被忽视的现象,不应让技术中立的价值成为漠视劳动者权益的“避风港”。

  (作者:高建东 单位: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责编: 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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