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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某支行原副行长获刑:与人密谋套取千万元贷款

发布时间:2022-05-24 13:56:00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23日消息(记者 冯方)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原副行长苏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密谋,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逾千万元,再以24%的年利率转贷牟利。两人合计获取违法所得超110万元,均上缴国库。苏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罚金77.7万元;马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45万元。

  套取信贷资金超千万元

  以年利率24%转贷牟利

  判决书显示,苏某某与马某某于1990年认识,2013年时,苏某某担任中行新会支行副行长,苏某某告知马某某,她有很多客户有资金需求,让马某某出借款项给她给有需要的客户用于“过桥”,每月支付18‰利息。

  2013年6月左右,马某某问苏某某有无客户需要资金“过桥”,苏某某当时刚好在证人吴某1的办公室,了解到吴某1有资金需求,遂于同年8月借得马某某50万元,后转借给吴某1。苏某某向马某某支付月利息15‰,收取吴某1月利息20‰(年利率24%),从中赚取利息差。

  过了几天,苏某某以马某某出借的款项太少为由称,只能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如果马某某能用不动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她,便可以继续收取每月18‰的利息。基于苏某某是银行副行长、她丈夫是民警的情况,马某某认为苏某某夫妻有还款能力,且苏某某能每月偿还利息给他。另外,马某某担心假如不按照苏某某的意思再次贷款转借,苏某某不偿还其他款项。二人密谋之后决定,由马某某以抵押房产的方式虚构贷款用途,向中行新会支行套取信贷资金,再以月利率18‰出借给苏某某用于转贷牟利。

  2013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马某某向中行新会支行提供虚假贷款用途材料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苏某某在明知马某某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仍利用其担任中行新会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违法审批同意向马某某发放三笔共计520万元的贷款。马某某套取的上述银行贷款的月利率为5.5‰,贷款期限一年。马某某套取得上述贷款后,随即转到苏某某指定的账户,并由苏某某以月利率20‰转贷给吴某1。苏某某与马某某约定,苏某某每月支付18‰的利息给马某某。

  “过桥”资金链断裂

  原副行长遭“合伙人”起诉

  当第一次贷款到期后,为继续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上述三笔贷款期限届满前,苏某某要求吴某1暂时偿还100万元给她,她向证人黎某借款100万元,马某某自筹20万元,以还旧、借新、还旧的方式再次贷款。

  2014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通过苏某某提供的虚假贷款用途材料,马某某再次向中行新会支行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三笔,共计520万元。马某某套取的该三笔银行贷款的月利率为6.25‰,贷款期限一年。马某某套取得上述贷款后,随即转到苏某某指定的账户,苏某某继续以月利率20‰将上述贷款出借给吴某1。

  在该次贷款中,苏某某不是审批人,她向马某某提供了证人王某的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从银行再次贷出的款项。当王某的账户收到银行贷款后,苏某某随即将吴某1暂时偿还的100万元转至证人李某1的账户,用于继续出借给吴某1,她没有从吴某1处收回第二次贷款的520万元。

  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苏某某共对吴某1收取13个月的利息,2015年1月起,吴某1没有向她支付任何利息,她仍以月利率18‰支付利息给马某某。苏某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向马某某支付18‰的利息。

  2015年4月起,苏某某提出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利息给马某某,只按照银行贷款月利率6.25‰支付利息给马某某。银行贷款期限届满后,苏某某没有向马某某偿还借款,马某某将不动产出售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5年11月,马某某到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苏某某、吴某2(苏某某丈夫),要求二人偿还借款。

  合计违法所得110余万元均上缴国库

  两人双双获刑

  经法院核算,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苏某某高利转贷上述520万元信贷资金,共收到吴某1支付的高额利息1352000元,扣除该期间应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马某某在上述期间实际获取违法所得782936.8元,苏某某实际获取违法所得143590元,两人实际获取违法所得合计926526.8元。

  2015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苏某某向马某某支付高额利息280800元,扣除该期间应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马某某在上述期间实际获取违法所得239550元。计马某某高利转贷的实际违法所得1022486.8元。

  另查明,因苏某某未按期向马某某偿还上述贷款及其他借贷款项,马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132600元及利息给马某某(2015年11月3日之前的利息为384519元,自2015年11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132600元按月利率18‰计算)。

  法院认为,苏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将套取所得的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马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结果、认罪悔罪的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

  苏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1.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7.7万元;马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万元;苏某某、马某某的共同违法所得926526.8元,应予连带追缴,上缴国库。其中苏某某应退缴143590元,马某某应退缴782936.8元,两人互负连带退缴责任;马某某的单独违法所得239550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责编: 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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