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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野兔、捉麻雀也构成犯罪?非法狩猎罪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3-08-15 16:36:00来源: 新京报

  在禁猎区、禁猎期用猎犬、粘网等工具捕猎珍贵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

  捕野兔、捉麻雀也构成犯罪?

  当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方式方法呈现多样化,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物种多样性造成威胁。在禁猎区、禁猎期用猎犬、夜探灯、粘网等工具捕猎珍贵动物;在无人管理的小树林捕猎珍贵鸟类;为保护庄稼,自家果园架设粘网不小心多次粘到珍贵鸟类,这些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吗?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以案说法,通过几起案例解析非法狩猎罪。

  案例 1

  男子使用猎犬捕野兔被判非法狩猎罪

  男子小李在房山区H镇骑行摩托车、戴着头灯,用惠比特犬抓兔子。小李在庭审中称,要是能碰上兔子,就让狗去抓兔子,狗抓到兔子后直接将野兔咬死;要是碰不上,就算是去遛狗。

  经法院查明,房山区H镇为禁猎区,小李未经园林绿化局批准,使用猎犬狩猎,属于非法狩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行猎方式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李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小李的犯罪情节,判处小李非法狩猎罪,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提示

  根据《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同时,除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的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时禁止使用粘网、弹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因此,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猎狗、鹰、弹弓等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狩猎罪。而且,北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本案中,小李在本市狩猎属于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惠比特犬狩猎等禁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狩猎,违反狩猎法规,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 2

  多次猎捕野生鸟类超30只男子被判十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某树林内(禁猎期、禁猎区)架设粘网(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张某多次猎捕野生鸟类,现被查获猎捕的野生鸟类30余只。其中,红胁绣眼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暗绿绣眼鸟、黄眉柳莺等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认定,上述鸟类价值2万余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予以没收粘网等。

  法院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等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北京市全域、全年为禁猎区、禁猎期,不管有没有人管理,都是禁止狩猎的。非法狩猎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暗绿绣眼鸟、黄眉柳莺、黄喉鹀、燕雀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非法狩猎在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所以,张某违反狩猎法规,未经许可在禁猎区内捕鸟达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 3

  农户为保护果实私设粘网捕到麻雀等野生鸟类获刑

  农户杨某在自家果园内,为护果园内果实架设粘网,使用诱鸟猎捕野生鸟类。在案发时,杨某捕获一只大斑啄木鸟、三只麻雀、四只黄雀;大斑啄木鸟、麻雀系三有动物,黄雀系北京市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北京市全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粘网属于禁用工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提示

  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即使在自家果园、菜园使用粘网、铁夹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庄稼、果实等捕捉鸟类,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所持的是一种放任态度,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自家果园、菜园架设粘网等工具时,应注意是否为禁猎区、禁猎期,架设时应根据当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自家果园、庄稼遭到野生动物侵害,根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在发现珍稀野生动物后,理应积极救助,即便珍稀动物已经死亡,也应当及时交由相关机构研究后处置。

  实施猎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程序办理猎捕证。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区园林绿化局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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