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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上海法院探索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发布时间:2022-01-12 15:45:00来源: 人民网-上海频道

  人民网上海1月8日电 (王文娟、陈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

  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朱芝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共同为上海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揭牌。

  据悉,上海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将主要审理除金融机构外,企业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相关执行转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

  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朱芝松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浦东新区充分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作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走在全市全国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未来,浦东新区将全力支持浦东法院配齐配强审判人员,在破产审判机制、审判方法上积极探索,创新符合司法规律、利于优化市场、便民利民的有效举措,着力构建切实有效的常态化企业破产府院协调机制,合理破解影响企业破产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各类问题,为规范市场主体救助与退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浦东经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强调,制定实施《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是上海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依法推进破产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件大事,有利于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支持保障上海法院在破产审判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完善上海和国家破产法治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全市法院,尤其是浦东新区法院要以成立破产审判庭为契机,进一步抓好法规的全面实施,切实提高法规的制度成效,切实打破“破产难”的制度瓶颈,推进全面提高上海破产法治水平。

  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表示,大力推进破产制度改革创新,更好发挥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浦东和上海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法院特别是上海浦东法院要以设立破产审判庭为契机,树立新理念,着力提升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探索新机制,着力提升破产审判体系的现代化水平,打造新高地,着力锻造一支高水平的破产审判队伍,努力开创破产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若干规定》是一部深入贯彻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的要求,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重要法规。经过前期广泛调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后,会同上海高院、浦东新区等方面研究谋划在企业破产领域开展浦东新区法规制定工作,依托浦东经济活跃、市场发达、人才聚集等优势,聚焦重点问题,助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更好发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补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短板。

  制定《若干规定》,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重要内容。总体来看,《若干规定》的创新亮点可以归纳为“五个率先”:一是率先建立健全行政、司法、市场整体推进的格局;二是率先全面打造支持重整和解的全流程制度链条;三是率先提出破解破产财产查控、解封、处置难题的完整方案;四是率先推动将破产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纳入“一网通办”;五是率先探索支持、保障和规范管理人履职的创新机制。

  为更好贯彻实施《若干规定》,上海法院从管辖调整、机构设置、制度配套、技术支持等多方面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金水介绍,《若干规定》聚焦当前破产实践中面临的瓶颈难题,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为确保新制度的可操作性,上海高院已开始落实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安排,如修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将《若干规定》中有关小型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化标准,以及简易重整程序中可以简化程序的具体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启动本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和分级工作,扩容后,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将大幅增加,还将允许外省市优秀管理人以及自然人管理人参与本市破产案件,为充实办理破产的管理人工作力量提供保证。

  浦东新区作为《若干规定》实施的主战场,承担着率先探索更加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重任。上海浦东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朱丹表示,为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局,上海浦东法院专门成立了破产审判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从人员、场所、机制等方面扎实推进各项筹备工作。下一步,上海浦东法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业务学习、加强机制建设、加强府院协调,着力于《若干规定》各项创新机制的先行先试,切实承担起改革赋予的使命,尽快形成破产审判可复制可推广的“浦东模式”,为浦东新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国破产审判制度的改革发展完善作出积极贡献。

  浦东新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宇认为,建立府院协调机制是推动《若干规定》顺利施行的重要支撑,是持续优化浦东新区营商环境、推动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深入贯彻高水平改革开放战略,率先形成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企业破产退出制度创新体系。目前,浦东新区府院协调机制已经建立,下一步,浦东新区政府将积极推动府院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保障破产程序快捷启动、快速办理、有序推进,及时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责编: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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