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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态度治理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2-03-24 10:56:00来源: 山西日报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而且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妨害了司法秩序。3月11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扛牢监督职责推进诚信诉讼”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来太原市检察机关监督诉讼失信的成效,并发布十起典型案例,让公众了解诉讼失信行为的危害及后果,引导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进一步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段某是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1月,李某某与段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段某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某担保公司的经营,月息1%,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该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合同签订后,李某某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段某账户打入300万元。2016年11月,李某某将段某起诉至小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担保公司、段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7日,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担保公司欠付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6万元,由某担保公司偿还。

  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李某某陈述其用于出借资金的银行卡系其在某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时应该公司要求所开立,案涉300万元借款亦是某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其本人并没有出借巨额资金的能力。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小店区人民法院再审。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改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晋辉介绍,该案是一起为逃避债务而操纵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达到逃避另案民事判决执行的目的。此类以调解书结案的案件,表面上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利用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突破了调解各方的私益范围,损害了案外人利益,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中,检察机关细致分析了案外人提供的线索,制定周密调查计划,还原案件事实。依法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近年来,诉讼失信现象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屡有发生,甚至在有的地方还较为严重。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进行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真相、恶意诉讼,甚至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害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司法公正,最终严重扰乱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和法律是办理案件恪守的准则

  2013年5月4日,迎泽公园观光塔配电室发生火灾,曲某某、赵某某被烧伤,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得出结论,此案系赵某某人为纵火,鉴于犯罪嫌疑人已死亡,依法决定撤销此案。2017年1月19日,毛某某(赵某某之妻)等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将经营该观光塔的某游乐公司起诉至迎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游乐公司赔付其医药费、陪护费、丧葬费及其他费用。迎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将案由变更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该院一审认为:赵某某是某游乐公司职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于同年9月8日判决某游乐公司向毛某某等人支付赔偿金。判决生效后,某游乐公司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某游乐公司向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核实查明赵某某与某游乐公司并非雇佣关系,其与曲某某生前均是某游乐公司的股东,在迎泽公园共同合伙经营跳伞观光塔游乐场。且赵某某也不是在工作中遭到人身伤害,而是因生意合作出现矛盾,以检查电路为由引燃汽油,造成两人烧伤进而因抢救无效死亡。以上情况毛某某等人在法庭审理中均予以隐瞒。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0年1月15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迎泽区人民法院再审。同年12月29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毛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玉秀介绍,该案是一起因人为纵火导致人员伤亡而请求民事赔偿的案件。赵某某的家属在一审中隐瞒赵某某纵火的犯罪事实,导致迎泽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某游乐公司支付赔偿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恪守的准则。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坚持从错综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全面查清了案件事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惩治力度

  严惩诉讼失信行为、维护诉讼诚信,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共同职责,需要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在惩治诉讼失信行为、促进诚信诉讼中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打击和防范诉讼失信行为合力。全市审判机关对诉讼失信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履行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对各种诉讼失信行为坚决监督纠正。工作中,一方面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另一方面,加强内部协作,打破部门界限,综合运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民事抗诉、移交涉嫌犯罪线索、刑事立案监督、刑事抗诉等手段,有效整合法律监督力量,增强监督纠正效果。

  特别是近年来,太原市检察机关坚持把监督纠正由于当事人诉讼失信而导致的错误裁判作为监督纠正诉讼失信行为的重要内容,通过监督纠正错误裁判,惩治诉讼失信行为,着力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决不让诉讼失信当事人从失信行为中获益。2017年以来,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55起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恶意诉讼、伪造证据甚至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导致裁判错误的案件进行了监督纠正,提出抗诉3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件,法院对相关案件全部予以改判。

  惩治诉讼失信、促进诚信诉讼,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倡导诉讼诚信的浓厚氛围。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工作,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在构建诚信诉讼、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中发挥检察机关的应有作用。(记者邓伟强)

(责编: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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