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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粮食收购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2-05-28 21:05:00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从山东省粮食和储备局获悉,山东省近期对《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两个规章进行修正并实施,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两个《办法》重点围绕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地方储备粮功能定位、承储企业管理等迫切需要依法解决的实际问题,逐条进行完善、补充和修正。”省粮食和储备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延东介绍,《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不分章节共23条,明确取消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制度,要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分7章共38条,其中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规模布局进行了优化。规定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设区的市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

  粮食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两个《办法》均对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多条规定。

  “近年来,山东省加强粮食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在国家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中,总投资2.9亿元,构建起以1个省级质检中心为骨干、16个市级为支撑、65个县级为基础、企业为补充的四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省粮食和储备局仓储与产业处四级调研员尚华介绍,目前,全省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拥有实验室面积4.6万平方米,从业人员501人,仪器设备3000余台(套),2021年共检测样品2.1万个。省市级17个粮食质量检测中心全部纳入国家粮食质量检测体系。2021年全省完成小麦、玉米等检测任务5773个。

  两个《办法》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并相应增加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两项行政强制措施。《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36条明确规定,承储企业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当前,夏粮收购即将开始,夏粮收购监督检查也将全面启动。”省粮食和储备局监督检查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瞿佃强表示,山东省将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监管主体作用,强化监管措施,利用国家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和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组织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经营者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情况,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坑农害农行为,维护收购市场正常秩序。

  为促进节粮减损,山东省大力实施绿色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总投资3亿多元建设“智能粮库”,在全国率先上线省级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413个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库实现远程监管。近期,山东省印发《关于下达绿色仓储提升改造和地方政策性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计划投资约10亿元,重点支持地方储备粮库绿色仓储提升改造和建设高标准粮仓约236万吨,提高收储环节粮食品质保障能力,为全面构建政府储备节粮减损体系夯实基础。(张文婷)

  (责编:刘颖婕、邢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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