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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一审 “城市更新”优先补齐公共服务短板

发布时间:2022-07-28 15:21:00来源: 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7月27日电 (池梦蕊)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共7章59条,分为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保障、城市更新主体、城市更新实施、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更新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支持将符合要求的腾退地下空间用于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

  “城市更新”是什么?

  包括居住类、产业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城市更新是指对北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其中,北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

  其中,既有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也有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此外,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都可以被纳入到城市更新的范畴内。

  “城市更新”的依据是什么?

  坚持先治理、后更新 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

  推动城市更新,必须解决“更新依据什么”的问题。《条例(草案)》强化规划引领,提出更新要求: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衔接,坚持先治理、后更新;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筑、抗震、消防等安全隐患,不得擅自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延续历史文脉;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防灾等能力;建设和完善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完善城市内部生活性道路网络,构建连续、通畅、安全的步行与自行车道网络。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等。

  《条例(草案)》明确实施方案编制路径,具体为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也可以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上报;重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先行编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如何推动“城市更新”?

  存量建筑可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条例(草案)》加强政策支持,规定保障措施,解决“如何推动更新”的问题。在严格落实减量双控发展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规划、土地方面激励保障措施,包括建筑规模激励、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土地过渡期、土地续期与弹性年期、地上地下分层开发、腾退地下空间利用等政策规定。

  具体规定包括,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支持的产业准入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五年内享受继续按照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在符合工业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对于符合要求的腾退地下空间,支持将其用于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

  由谁更新?怎样更新?

  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可进行表决

  《条例(草案)》平衡主体权益,促进民事自治,解决“由谁更新”的问题。明确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

  《条例(草案)》规定,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业主依法对共有部分的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其中,对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相关业主进行表决。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通过共同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同时,兼顾少数人利益。相关业主作出的共同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区域、不同特点的项目怎样更新?《条例(草案)》结合城市更新各类项目特点,分类明确更新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支持政策。

  具体包括,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的,可以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利用腾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区社会管理机制。核心区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执行。

  实施简易楼和危旧楼房改建的,建立物业权利人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物业权利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费用。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楼房和简易楼,鼓励物业权利人通过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明确界定老旧小区范围。整治提升小区环境,开展住宅楼房抗震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品质。实施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经由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受益业主应当参与分担加装电梯建设和维保、运维费用。

  实施老旧厂房更新改造的,在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的前提下,鼓励用于补充公共服务设施、发展高精尖产业,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实施低效产业园区更新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聚集创新资源、培育新兴产业,完善产业园区配套设施。

(责编: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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