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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大家谈】保护婚姻中的弱势方,配偶可查询对方财产可行么

发布时间:2022-03-11 09:20:00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史洪举

  离婚时往往存在对另一方财产情况不明晰的情况,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难,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就此建议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如凭借结婚有效证件去查询对方财产,明确离婚经济补偿该补多少,夫妻共同财产能分多少。黄绮认为,很多人离婚的时候,他并不知道配偶的另一方有多少公司、有多少股权、有多少隐性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有可能提供一种调查的可能性,了解配偶一方的财产状况,对共同财产有知情权。

  离婚时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如何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方隐匿财产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议题。赋予“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或者赋权夫妻离婚时一方可便捷查询对方财产的做法,无疑是确保公平分割财产的有效途径。

  如今,人们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如除银行外,财付通、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也成了人们的存钱工具。此外,一些人会购置房产、车辆、期货、股票、基金、保险、债券等财产。有些人自己也一时难以厘清本人的财产状况,加之人们隐私意识和边界意识的增强,一些人未必会将个人财产状况完全如实地告知亲属。

  夫妻双方在感情较好时往往不分彼此,可以愉快地处理家庭事务,支配共同财产。一旦夫妻双方因种种因素分道扬镳,则面临着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尤其是,当夫妻一方收入较高,另一方收入较低的情况下,收入较高方是否能够坦诚相待,不隐匿己方财产,往往决定着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有望成为弱势一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虽然《民法典》中并无“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这一规定,但也可从相关条文中推导出来,如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既然夫妻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显然有权知晓对方的婚后财产状况。

  在科学技术已经非常发达,信息共享已经相当充分的今天,查询他人名下财产已不存在技术难题。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系统可以实现“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多个银行和支付宝、财付通等平台的存款以及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财产。但是,当前的系统只能查询财产余额,尚不能查询账户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且申请人需要先明确标的,或者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担保,才能启动查询程序。这恰恰是弱势一方所难以克服的困难。根据当前的有关规定,其在申请查询时便会遭遇“得先明确标的或者线索才能查询,但不先查询的话又不能明确标的”的循环中。

  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改进上述要求,在一定条件下,激活配偶查询对方财产的权利。具体而言,在离婚诉讼时,无需提供线索或先明确财产标的,一方即可申请法院查询对方名下的所有财产情况,并可申请调取近2年来的财产变动情况,以作为分割共同财产和离婚经济补偿的参考。为避免权利滥用和恶意查询现象,可收取一定费用和保证金,并惩戒造假和隐匿财产行为。这样,方能让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保留,让弱势方的权益不至于被对方恶意侵犯,蚕食。(史洪举)

(责编: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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