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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尝不可

王岳 谢丰婴 发布时间:2020-07-07 14:14:00来源: 健康报

  近年来,一些低龄犯罪事件更多地进入人们的视线。2007年,四川省荣县城区古城街一名13岁的男孩因不满家人约束其上网,将外公、母亲杀死;2013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名11岁女童因玩耍产生矛盾,将一名7岁女童杀死;2019年,辽宁省大连市一名13岁的男孩将同小区一名10岁女孩杀害。今年5月27日,陕西省蓝田县的4名男学生在男厕所对一名13岁女生进行侵害。这些涉事青少年儿童皆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被刑法制裁。由此引发的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适当降低的讨论成为公众关注点。

  人成长到何时才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际上是一个立法设置问题。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主要依据青少年身心成熟状况和国家刑事政策,同时参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数据的累计和分析。青少年心智成熟情况,涉及相关科学标准,但由于科学标准没有真正的统一,因此刑法通常推定某一年龄为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是我国,大部分国家都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推定为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因而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对违法犯罪的失足少年,通常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这个角度来讲,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然而,40年过去了,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让孩子们的认知能力迅速成长,很难说现在14周岁的孩子是否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

  最高检于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也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或许有人会觉得,“有所回升”不足以成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但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与付出代价反差巨大,尤其一些极端案例致使受害者及其家属得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正义伸张和精神抚慰,同样有悖于公平正义,甚至可能带来不良示范效应。也有学者对此提出“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种种情形都让人们不断思考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够降低的问题。

  还要看到,刑法对这部分青少年犯罪后的处理措施,例如对涉事青少年加强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等,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让刑法对不满14周岁青少年呈现出保护有余而惩治、管教不足的现状。

  笔者认为,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使刑法对于青少年的保护功能和惩罚功能相当。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周岁,实际上就是一种适应社会而作出的必要调整。

  (王岳系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谢丰婴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责编: 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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