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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藏族千百户制度研究

朱晋选 发布时间:2005-03-05 14:20:00来源: 西藏研究

  [内容摘要]千百户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在青海牧区的藏族社会中存在了几百年,这种制度的实质与土司制度并无大的差异,它的出现有其内在的历史、环境、社会原因。文章利用文献资料对青海藏族千百户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千百户的空间分布、千百户的历史作用作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青海藏族;部落;千百户制度

  [中国图书分类号]  K281.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0003(2005)02-017-06

  千百户制度,是一种以千户、百户等官吏为主体的藏族基层管理制度。其实质与土司制度相同,均为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时,实行的符合民族历史社会发展状况的特殊行政管理体制。这一制度之所以在青海藏区建立后能长期存在,说明其适应了青海藏区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本文拟对青海藏族千百户制度产生的原因、空间分布、历史作用作一探索,以具体的个案研究,丰富历代中央政府在民族地区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特殊的民族管理方式的研究。

  一青海藏族千百户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千百户的出现可上溯到元朝。成吉思汗建国之初,实行分封,把所属的人民按万户、千户、百户、十户为单位,封给亲族和功臣,受封的称为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职务世袭。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这一制度便被广泛推广于全国各地。蒙古族采用以人口数的多寡作为其建立管理体制的依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蒙古族是一个游牧民族,迁徙无常,不能像农业民族那样以地域为单位划分管理的范围,而只能以人口的多寡来确定管理的规模。然而这种编制对于内地农业区来说并不一定适合,但对于青藏高原的从事游牧业生产的藏族,可以说是因地制宜的设置。明清时期相沿承袭,这一制度得到逐步充实和发展,成为青海藏族中实行的行之有效的地方政权形式。

  元朝在青藏高原的藏族地区设置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以下设有宣慰使、安抚使、招讨使、万户、千户等职位。其中,万户以上的官员由宣政院或国师提名,元帝委任;万户以下的官员由当地有影响的僧俗上层人物充任。其中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治河州,管辖今甘、青、川等藏族地区。在今青海黄南、海南的藏族地区封授的必里万户,其长官就是同仁县阿哇日昂琐的祖先。
  明代对青海藏族地区的统治承袭元制。明洪武四年,元必里万户府朵儿只星吉归附明朝,明朝以其地置千户所,授朵儿只星吉为世系千户。[1]永乐元年,必里千户所升为必里卫。明洪武八年,置归德守御千户所,景泰年间改中左千户所,下辖百户8个(后增加至10个),分布于今贵德、尖扎及同仁一带。[2]洪武六年,明朝改西宁州为西宁卫(宣德七年升为军民指挥使司),下辖6个千户所,其中右所治碾伯(今青海乐都县),设有正千户1员、副千户9员。在西宁卫下辖的十三族的各藏族部落中“其诸豪有力者,或指挥、百户、千户,各授有差”。[3]在通天河上游,“设毕力术江卫指挥使司。毕力术江在西番,中国使者往诸番皆由其地,头目管着儿监藏迎送有礼,又遣人朝贡,上嘉之,故立卫给印,而以管着儿监藏、阿黑巴为指挥佥事,其余为千百户者二十一人”。[4]

  尽管明代在青海地区设立了一些千户、百户,但明朝治理的重点仍然在青海东部农业地区,对西部和南部以牧为主的地区一般不进行干涉,听凭封授的千百户管哩自己的部落。《明史》载:“边外归附者,设羁糜工所,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使、指挥使、千百户镇抚等官,赐教书,印记”。[5]从而使藏区各僧俗头人对朝廷“畏威怀德,弧首帖伏”,达到其统治羁糜的目的。

  明末,随着人据青海的蒙古诸部的势力日益强盛,原游牧于青海湖周围及黄河以南地区的藏族逐渐被蒙古族所征服,藏族部落“失其地,多远徙,其留者不能自存,反为所役属”。[6]以致藏族“唯知有蒙古,不知有厅卫营伍官员”。[7]在清王朝建立之初,对青海地区基本上沿用了明朝制度,“画土分疆,多沿用明朝”。[8]直到雍正元年,罗卜藏丹津发动叛乱,清廷派年羹尧很快平定了叛乱,并且制定了“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禁约青海十二事”来加强对青海地区的统治,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将蒙古族分为29旗,安置在青海湖周围地区游牧,将藏族安置在黄河以南的循化、贵德等地。藏族才被清廷从蒙古族的奴役下解脱出来,青海藏区各部落由清廷在西宁设的“钦差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简称“西宁办事大臣”)管辖,它又直接隶属于朝廷的“理藩院”(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门机构)。首任青海办事大臣达鼎在雍正四年会同西宁镇总兵夙开捷对藏族各部落清查户口,划定地界,授千、百户职,每千户委一“土千户”,每百户委一“百长”或“干保”,十户委一“什长”,由西宁办事大臣发给委扎,呈报朝廷。综计玉树二十五族、环海八族、果洛九族、河湟各族共有部落207个,有总千户1人、千户22人、百户114人、百长81人、干保头人46人,共260余人,建有系统的统治机构和管理体系。[9]在道光年问,清廷为了加强对藏族部落的统治,在循化、贵德强化千百户制度。据那彦成奏称:“遵照《奏定章程》将察汉诺们罕旗下蒙、番查造门牌,分立千户、百户、百总、什总,责令该旗图萨拉克齐等官递相管束。至循、贵各族野番共总立千户十名、百户四十名、百总八十六名、什总四百名。并据该镇将循、贵野番千户、百户、百总、什总等带至西宁谒见。臣等宣扬皇上德威,谕令管束各番”。[10]

  千百户制度中,千户、百户等官职的任命权完全掌握在朝廷的手中,使其世世代代听命于朝廷。据载:“其族内人户,千户以上,设千户一员,百户以上,设百户一员,不及百户者,设百长一员,俱由兵部颁给号纸,准其世袭。千百户之下,设散百长数名,由西宁夷情衙门发给委牌”。[11]千百户制度是朝廷在青海藏区特别是牧区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由于这一制度与藏族牧区社会的相互适应,使其延续了几百年,直到新中国成立。

  青海藏族千百户作为一种地方政权形式,从元代就已出现,历经明、清、民国,延续了几百年,它的确立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环境原因。

  其一,是高原环境所决定的以游牧为主的生产方式。青海藏族主要分布在青海日月山以西的高寒草原和山地河谷中,自然条件十分恶劣,导致藏族的生产方式只能是游牧。游牧生活的最大特点是牧民根据季节的变化,赶着畜群逐水草而居,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尽管不同的部落都有各自的活动范围,牧民的活动一般不超过这一区域,但日月山以西地广人稀,各部落的范围仍然很大,牧民的流动地域也较大,无法将其固定在一个特定的地域内。因此,在选择社会的地方政权形式时,采用以游牧为生的蒙古族的千百户制度,在人口的流动过程中仍然保持社会组织形态的稳定,维持整个藏族社会的正常运转,乃是最为有效的统治方式。

  其二,是以藏族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部落制度作为基础。部落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它具有较强的割据性。青海藏族牧区的基层社会单位是由一些血缘关系相同的户组成的“小部落”,藏语称之为“日科”或“哈玉虎”。部落通常是由若干个血缘关系相近的“哈玉虎”组成,也有少数没有血缘关系,从其他地方迁来而加入的。一般来说,一个部落都有自己的共同草山集中居住,内部有统一的制度,有共同的“神山”和统一的宗教活动等。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单纯的血缘部落逐渐以血缘和地缘的双重联系组成了新的部落及其联盟,各部落之间互不统属。这种具有较强割据性的部落组织的存在,就自然的成为互不统属的千百户制度的社会基础。

  其三,青海藏族的分布区大多自然条件严酷,游牧的生产方式十分原始,生产力水平低下。藏族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不可能以个体单元生存,必须以一个集体形式与自然抗衡,求得生存。对于游牧民族来说,部落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但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场所,也是抵御外敌的堡垒,因而牧民对部落有很大的依赖性,部落头人有意识地利用这一点,把部落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他们不但掌握草场的使用权和分配权,而且制定部落法规,严格控制部落牧民。因此,部落头人在部落属民中具有绝对的权威,这就为历代中央政府在建立地方政权时,封授千户、百户等官职提供了条件。

  二青海藏区千百户的空间分布

  尽管千百户在青海的出现早在元代,但这一制度的大发展是在清代,并且延续到了民国时期。在清廷的大力扶持下,藏族的千百户制度成为清朝统治这一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从文献资料提供的数据来看,千百户主要出现在玉树、果洛、循化、贵德、环青海湖的几个藏族聚居区,其分布见下表。

  在青海东部地区的藏族部落中也有千百户的存在.但相对于青海西部、南部地区而言,千百户制度明显地处于弱化的迹象。清雍正元年,在藏族集中的今化隆设立了巴燕戎抚番厅,以化导羁縻云。据《西宁府新志》的记载:在这一特设的行政区域中,有藏族部落迭柞族、囊思多族、多巴族、舍人不具族、安达池哈族、思那家族、喀咱工凹族、城黑子加货尔庄族、群家族、水乃亥族、实达仓族、喇咱族、千户族、奔加不尔具族、科巴尔堂族、羊尔贯族,共计16族。在这16个藏族部落中,除群家族、实达仓族、科巴尔堂族、羊尔贯族等4个部落户数较少,只设有乡约外,其余12个部落均设有百户或百长以及乡约来管理部落的具体事务。[12]另外,在文献记载中,西宁府管辖下的各县也有藏族部落的分布,如大通川的隆旺等6族、碾伯县的上扎尔的族等北山番民、西宁县的上下各密(国密)族等,其部落的户数一般都较小,除个别有千户、百户的设置外,其余均由部落头人管理。但并没有说明其等级与种类。[13]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是青海东部地区由于长期的开发和相对优越的自然条件,产生了以农  业为主的生产方式,因此早在乾隆时期就有“黄河以北各番族抚绥日久,耕牧为生,与齐民无异”[14]的记载。在这种状况下,藏族原有的部落组织形态逐渐淡化,部落的地缘组织特性更加突出。故东部地区的藏族部落已基本纳入内地府县制的管理体制之内,由于受到这一体制的强有力的制约,藏族中广泛实行的千百户制度在东部农业区中已趋于衰落。
  千百户制度作为中央政府在藏族牧区设立的一种有别于其他民族与地域的特殊的地方行政体制,其管辖下的藏族部落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在青海的代表——西宁办事大臣,其组织形式为:西宁办事大臣—千户—百户—百长—什长。西宁办事大臣作为中央王朝的代表,行使在藏族地区的管辖权,其管辖下的千百户作为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发挥着其在藏族地区的地方管理作用,同时又将司法、武装大权集于一身。

  (一) 管理所辖部落的地方行政事务

  千百户一般具有多重身份,既是部落首领,又是封建政府在当地的执政者,对部落的所有事务诸如草场、人口、纠纷调解等负有管理的使命。

  藏族牧区由于游牧的生产方式,使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但这种流动是整个部落的集体行动,并不打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如有人试图对此提出挑战,就必然受到千百户、百长等地方官吏的打击,以此来维持正常的部落社会秩序。在藏族部落中实行的《番例六十八条》中就有:部落人逃走、聚众携械同逃、追赶逃人等条目。其中对千百户、百长等不履行其管束、追赶之职责,进行处罚。“凡本寨部落人等,齐行逃走者,不拘寨落,照出兵例追赶。如不追赶者,千户等罚犏牛五十条,百户等罚犏牛四十条,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犏牛三十条。”对聚众携械同逃而不追赶的千百户及百长也有处罚,同时对“如不具报者,千户等罚犏牛七条,百户等罚犏牛五条,百长等罚犏牛三条。”[15]由这些具有法律性质的番例,不难看出千百户等对维护地方正常秩序的作用。

  牧场是游牧的藏族部落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千百户等官吏对牧场具有支配管理权。在刚察县的部落习惯法中有:“千百户对下属部落和帐圈的草山有调整权和因草山纠纷引起争斗的裁决权;对气候温和、水草丰美的草山有优先使用权;禁止越界放牧;搬迁账房,由头人择日统一行动,迟搬、早搬或乱搬,罚1只羊或几斤酥油”。[16]类似的法规在许多部落中存在。

  (二)掌握部落的司法大权

  千百户等地方官吏在其所统辖的范围内,掌握着司法大权。对部落内及部落间存在的各种纠纷,大都由部落长官及头人进行调解或审判。审判时,一般由千百户等部落长官本人或其委派之人主持,虽然在审判时还有宗教人员、部落长官授权的司法人员等参加,但只有千百户等部落首领才拥有行政司法大权,即对各种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对一个部落内的纠纷,部落首领即可解决,两个平行部落之间的纠纷,则必须由其上一级的部落长官解决,甚至要由西宁办事大臣才能解决。另外,在藏区实行的法律文书《番例》中明确规定,不允许犯罪私完即不通过部落头人等私下解决纠纷,“凡犯罪发觉,犯不得私议,如私议完结者,千户等罚三九,百户等罚二九,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一九,小百长等罚牲畜七件,小头目等及平人罚牧畜五件”。[17]加强了千百户等部落首领的司法管辖的强制性。

  (二) 控制部落武装

  藏族地区各部落均有自己的部落武装,平时各自从事农牧业生产,战时调集为伍,具有很强的战斗力。兵源主要按户有财产、成年男性数量、分部等不同的方式征集,按这种方式藏族部落会在短期内征集到大量的兵员,如黄南地区在战时有19000多兵员可以出动,并拥有7000多条枪,差不多一户一个兵,三户一支枪。[18]部落武装的武器装备,主要由兵员自理或由集体购置解决,但在平时严禁动用武器,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番例》中规定:“千户等擅动兵器者,罚二九,百户等罚一九,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牲畜七件,小百长等罚牲畜五件,小头目以及平人罚牲畜三件。”[19]

  藏区的部落武装,除保卫部落自身的安全外,还负有保卫其领地的职责。《番例》在其开首就规定:“凡敌人侵犯边境,所有寨落凡头目等各将家产、牲畜收回,即带领所属兵丁,速行前往所犯地方齐集。若不齐集者,千户等罚犏牛五十条,百户等罚犏牛匹十条,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犏牛三十条。齐集之后,即共同商议,协力剿杀。”对在战争中取得战绩者有赏而败绩者则罚,《番例》中明确规定:“凡千户、百户、百长等对敌败绩者,将所管之人俱行撤出;如系平人,斩决,并将家产、牲畜、妻子抄没。或头目、鼓平人,有能奋勇争先破敌者赏。凡头目对敌,或别都落之人败绩,或有一部落头目能打仗救援者,将败绩之头目等所管部落内,撤出五十户人,赏给打仗之人”。[20]

  [责任编辑 德吉卓玛]

  注释:

  [1]《明太祖实录》卷69。

  [2]《明史》卷42,地理3。

  [3]《明经世文编》卷404。

  [4]《明宣宗实录》卷110。

  [5]《明史》卷90,兵志2。

  [6]《明史》卷330,西域2。

  [7]《清世宗实录》卷20。

  [8]《清史稿》卷54,地理志1。

  [9]穆赤·云登嘉措主编《青海少数民族》,青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10]《那彦成青海奏议》,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

  [11]《西藏志、卫藏通志》,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6页。

  [12]《西宁府新志》卷19,青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3]王昱主编《青海地方志资料类编》,青海人民出版杜1987年版,第1215页。
  [14]《循化志》卷8。

  [15][16][17][19][20]周希武:《玉树调查记》(附录),青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0、196、195、198页。

  [16]张济民主编《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18]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2页。

  [作者简介]朱普选,西藏民族学院管理学系副教授,现于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环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攻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历史地理学及青藏历史地理研究。

(责编: 丛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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