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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三类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韩海兰 发布时间:2020-07-01 10:21:00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就西藏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下发了相关通知。

  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放宽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工伤失业保险处了解到,自2019年12月1日起,西藏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放宽因超过申领期限或无法判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条件。

  条件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按规定累计计算参保缴费年限并核定其领金期限;不符合条件的,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上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停发情形等,均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 112号)规定执行。

  失业农牧民工保障范围扩大

  自治区人社厅工伤失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全区阶段性扩大失业农牧民工保障范围。

  在此期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工作每满1年的标准,及时发放1个月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当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累计缴费不满4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缴费满4个月不满8个月的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缴费满8个月不满12个月的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需要强调的是,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牧民工,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失业补助金是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关键政策,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创新。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全区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对2020年3月至该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补发。

  本次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期间,对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照西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西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该通知提出,要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助标准。在2020年3月至6月,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在达到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在现行标准每月222.75元基础上提高1倍。

(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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