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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回顾】 旧西藏是“香格里拉”吗 ——1991年第一届北京中国藏学讨论会综述(二)

发布时间:2023-08-09 11:00:00来源: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二、1959年以前西藏的乌拉差役及高利贷状况

  在封建农奴制度统治下的西藏,人身依附,乌拉差役和高利贷是压在农奴身上的三种沉重的负担。与会专家和学者一致认为,探讨这三种负担给农奴们造成的痛苦,有助于我们认识昨天的西藏。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格桑卓嘎就西藏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人,解决差赋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对西藏卫、藏、塔工等地区部分宗溪的土地及差赋进行了清查后制定的《铁虎清册》进行了评述。

  在《铁虎清册》三篇前言中,对造成这种严重矛盾的原因有如下分析:“有关政府、贵族、寺庙三者支应缴纳所承担之徭役赋税事,过去,贵族和寺庙多系按冈平均支应缴纳,除个别第木贵族世家有归并顿地和减免差额者外,不是十分悬殊。嗣后,贵族和寺庙从政府差地中拨归已有者甚多,辗转效尤,要求并顿、减差者日益增多。”

  西藏地方政府的当权者也深感问题严重,在僧俗官员给十世达赖喇嘛的呈文中讲:“政府差民多已贫困流离。对寺庙供施之各管事机关多数如‘墙塌无木支撑’,濒临无法收拾之境地”。“主要缘由在于政府之上好百姓及封地等,多被各贵族、寺庙择优占有。诸如此类、辗转效尤,遂发生要求并顿减差等情”。因此,造成的结果是“政府收入日益减少,各衙署濒临无法收拾之严重地步”。这种情况在当时的社会,是不断发生的。从1642年噶丹颇章开始建立算起,到清册形成,共历经一百八十八年,(从1751年噶厦建立算起到1830年,业已经过79年)在此期间,执政的当权者们,大多是位高权重的世系贵族和公、噶伦,他们将政府所属的大量上好土地和百姓据为己有,扩增了许多庄园。

  对拒不按规定增加差徭赋税的问题,僧俗官员给十世达赖喇嘛的呈文写道:“较大寺庙及公、噶伦等大官员贵族之顿差百姓、俸地等,皆为奉天承运大皇帝和遍知遍观大怙主达赖喇嘛之庶民与领地,仅归其使用而已,并非各自背负而来,至今仍然许其食用,然彼等并不感恩戴德。”呈文中还举例进行比较,“色、哲、甘三大寺为佛教之主要基地,拥有僧人数万名,寺庙的庄园、百姓却为数不多。而仅有百余名僧人之寺庙及某些贵族世家,连同空冈在内,竟拥有封地超逾千顿之多。此情合理与否,请予明察。”

  为解决这一严重矛盾,“遵照咨文,任命噶伦夏扎瓦、近侍曲本堪布、孜木帕拉瓦、本府谆格桑昂旺等为查办员。彻底核查各宗溪之户籍、清册,以及各自之封地文诰,并将清册经噶厦加盖印章后,发给卫藏所有宗溪,对其中冈顿数额有无错误、遗漏、重复、有无替代逃亡差户者、有无个别政府贫困差民因支应大量空冈差赋而难以承受者、有无政府差民之土地被贵族、寺庙所占,但其差赋并未如数完纳者等等进行彻底清查”。看来这次西藏地方政府的决心较大,措施考虑得也较周到,同时从上到下进行清查。对查出的问题,冈顿数额有误、空冈、逃荒等均须纠正;对政府之贫困差民负担过重者,酌情减轻差赋;对贵族、寺庙占有耕种的土地,应追征徭役赋税等。在清册中均有明确的规定,经噶厦加盖印章,以此作为今后支应差赋的法律性的文件。

  美国洛杉矶加州大学人类学系教授南希·利维妮在《对西藏西部传统差税制度的跨文化透视》一文中讨论了解放前西藏西部三个村社的差税制度,这些差税义务在不同的村社里存在着数量上和种类上的明显差异,即有些村社的差税被征收过重,而有的村社则收得很少。她对出现这些差异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同时对西藏传统的差税制度与处于相似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其他社会进行了比较研究。

  在封建农奴制下的旧西藏,农奴主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无法生活的广大农奴又蹈入农奴主高利贷的罗网。据西藏社科院研究员陈家琎和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丹增伦珠考证,西藏早在吐蕃王朝时代就出现了借贷关系。《吐蕃律二十条》中明文规定“要如期还债”。敦煌吐蕃文献中的一些借契,内容类同,格式比较一致,高利贷在当时已很普遍。丹增伦珠指出,由于西藏的借贷关系是建立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以,有关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高利贷资本的性质、形态及利息的性质、利率的高低等都具有一定的特色。

  1、寺庙是最大的债主。“西藏大小寺庙没有不放债的”。债权人以札色、曲溪、吉索、涅色、作起和活佛等有职有权有钱的喇嘛为主。

  据1959年调查材料,三大寺放的粮债为1623273藏克,年收利息28562藏克,放藏银571058595两,年收利息1402380两,利息收入占三大寺收入的25—30%。寺庙活佛中以赤江·罗桑益西为例,放出的债金为823249元,年收息164129元,放粮债为97729藏克。

  寺庙的放贷量与利息高于政府、贵族和其它债主,这表明寺庙在社会经济中地位与作用的重大。

  2、政府是西藏的第二大债主。西藏政府中有许多机构放债,如“台布札勒空”、“朱颇列空”、“拉恰、孜恰”,“扎西勒空”,各地方“基巧”(专署)、宗(县)政府等机关和官员都放债,并把放债、收息作为各级官员行政职责。自1935—1959年共放贷藏银7202300.63两,每年平均贷出514450.5两,平均每年实收贷款利息为32万两左右。再以1955年对“朱颇列空”调查看,放出的粮债为692573藏克,按1/10利息计算每年应收利息69757藏克,约占政府全年收入的11.5%。

  3、贵族(头人)的放贷对象一般都是自己的庄园属民。但贵族的放债收入远不如寺庙和政府。甚至有的贵族既是债主又是债务人。为了满足大肆挥霍的生活需要,从政府那里借入低利贷,再以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把它变成高利贷转贷给属民,从中获利。实际上加重了农奴的负担。

  4、百姓借贷。百姓包括代理人、大差巴、堆穷、牧民之间内部发生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以小额互助的较多,也有“堆穷”等小户将余粮,藏银借出。借贷的形式与种类较其它简单。比较大额的仍需立据以保证归还。

  5、西藏的债务形式有很多种,不管是哪一类债主,放债时都要向借债人索取“请求费”,不管哪个债主放债,都要求找保人签字盖章。还有一种债务形式叫祖先债,也叫子孙债。实际上是祖辈欠下的债世代相继,几代人也还不清。此外还有“铁链连手’和代人还债等等。

  6、借贷资本采取何种物质形态,主要取决于再生产的社会性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民主改革前西藏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经济为特点的农奴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因此信贷资本主要采取粮食、牲畜、畜产品等实物形态。寺庙放贷的粮食年利为“借四还五”,政府为“借十还十一”,贵族为年利“借四还五”也有“借五还六”的。粮食的利率基本相同,表明“贷”与“还”的相对稳定。同时存在货币形态的借贷关系。货币主要指藏银,藏币。近代西藏货币使用已非常广泛,在社会经济中占有不可缺少的地位。以藏北阿巴部落为例,货币借贷最高达18838品,合94190两。货币的利率相差较大,以寺庙为最高,最高者为“15两利”即借给1品藏银,扣除5两“请求费”外,年利15两。常见的货币年利率贵族为8—10两,政府为—7两左右。无论粮食或货币越期后按复利算,利率很高。

  7、由于西藏社会结构中,社会成员地位不同,因而在借贷关系上表现为依附被动而并不是互相依存。即占人口5%的政府贵族寺院,占有95%左右的土地和牲畜,因而占人口95%的多数社会成员不得不完全依附于少数人。借贷关系加强了这种社会依附。贵族、寺庙的庄园只许属民向所属庄园借贷,而不允许向他人借贷,以免百姓和土地为他人占有使用。借贷中超经济的借贷“利息”和各种债务,如“子孙债”等,就是为了控制稳定自己庄园的属民。如果还不了债,有权势的债主将欠债户投监上刑,或以人抵债,或以无偿劳动抵债。

  借贷制度加强了属民的人身依附,使农奴严格地束缚在庄园内,社会活动仅限于本地,人口流动受到限制。因而直接影响了先进的文化和生产技术的交流和吸收,保护了落后的生产方式,延缓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陈家琎先生还进一步谈到高利贷造成的后果。高利贷的重利盘剥和乌拉差役的压榨,给藏族人民带来了极度贫困。

  其一,大批农奴被债主夺去份地、牲畜和农具,无力再生产。很多人从此世代为奴,很多人衣食无着沦为乞丐。民主改革前,全藏乞丐多达十余万。“圣地”拉萨每五人中就有一个乞丐。

  其二,大批农奴为躲债逃往他乡,其严重情形,可见于噶厦的“招民文书”。据《卫藏通志》等史籍记载,仅乾隆四十二年到六十年的18年中,前后藏招抚的逃亡户就有一千一百多家。

  其三,农村牧区凋敝,经济生产和人口增长长期停滞。自1334年到1737年的403年间,西藏的人口一直处于一百万上下。

  其四,农奴主阶级和农奴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激化。特别是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之后,各地农奴向噶厦强烈要求减免差役和高利贷。为了缓和矛盾,1953年噶厦明令颁发“放债办法’和“减债办法”。这两个官样文章并未真正执行,高利贷给农奴们造成的痛苦,直到一九五九年民主改革后,才彻底解除。

  高利贷横行西藏的历史,业已结束三十二年,当年在高利贷下挣扎的农奴,早已成为西藏高原的主人。但至今提起高利贷,仍不免谈虎色变、心有余悸。

  三、西藏农奴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其没落

  多杰才旦先生指出,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出现较之以前的社会形态是一个历史进步。在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初、中期阶段,这个制度对于促进西藏的社会安定与发展,经济生活与科学文化的繁荣,对于藏民族进一步融合为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生活领域和共同心理素质的民族,增强民族的凝聚力,都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日益腐朽、衰败,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西藏社会发展、进步的严重障碍,导致西藏地区经济凋敝,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人口减少,使一度强大兴旺的藏族陷入贫困落后、积弱不振的境地。为了这个民族的兴旺发达和社会的繁荣进步,必须废除这样一个落后的社会制度,这是西藏广大人民的心愿,也完全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研究员黄颢先生也指出,西藏农奴制是近代西藏社会落后的主要根源。虽然,西藏农奴制是从何时开始走向黑暗、落后的,尚无确切的材料可以从时间上加以明确划分,不过根据《卫藏通志》的史料大体可知,在清乾隆时期已经明显地暴露出来,该书卷十四上有如下记载:

  1、“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八世达赖喇嘛在世)以后,各乡村逃亡他处百姓,及投入世家百姓(按:即贵族百姓),……”

  2、“查百姓逃散之故,原因乌拉、牛马、人夫、柴草、饭食费用繁多,以致逃散。”

  3、“再唐古忒(即西藏)百姓尚有穷苦失业者”,并根据对九十三处前藏所属百姓调查,对属民分成极贫及次贫两类,前者是“衣食全无”、“并无田地”。次贫者是“有田当差纳粮者”。对这些通称为“无力穷民”。并指出穷民的分布范围“共九十三处,在在皆有穷民”。

  4、“布达拉近处,穷苦番民甚多,其内各乡来者,昼则乞食,夜则露处”,这些当时被称之为“失业百姓”。

  5、并查出许多无人耕种的“抛荒田地”和无法居住的“坍坏房屋”。

  这已为我们勾划出了一幅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破败图。清朝驻藏大臣松筠、和宁根据这种情况,拟出十条整顿、救济、奖罚等具体办法,经清朝皇帝批准,印刻成藏汉两文的公告,会同达赖喇嘛晓谕西藏各地,后藏亦仿此做相应规定。并派官吏亲赴各地查验落实情况,希望能扭转此种危机,以图“穷苦番民”可“资养耕作”、“有栖止之所。永远安业”。

  上述种种措施的结果如何?他认为这些在当时条件下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不触及农奴制度的治标不治本的措施。随着时间流逝,西藏社会每况愈下,农奴主不顾百姓死活,不仅剥削依旧,而且越穷越剥削,变本加利。

  四、从大文化角度探讨了西藏的宗教、历史、地理、经济及文化教育等问题

  1、宗教在西藏有着特殊的位置,它渗入西藏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研究藏族的各个分支学科,就不可能逾越宗教。与会学者就藏传佛教的变迁、宗教对西藏社会的影响、寺院喇嘛的等级、寺院的社会功能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讨。

  西藏大学藏史教研室副主任次旦扎西就藏传佛教对西藏社会的影响发表看法,他认为:后弘期藏传佛教各个大小教派的林立,以及政教合一体制的构成,这是奴隶制度前进到封建农奴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时代产物,它的出现对于西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影响。

  各个教派培养了大批僧人成为脑力劳动者,通过僧人们的社会活动,取得地方实力集团的支持和广大群众的崇奉,表现了以下特点:

  (l)各教派具有较强的地方性特征;

  (2)各教派均有各自一定的经济势力范围;

  (3)各教派拥有本派信徒的坚实群众基础。

  各个教派的先后兴起,对于当时西藏地区局势的安定和社会的发展,对于吸取外来的各种先进的文化和生产技术,都作出了突出成绩。

  佛教原本是主张出世脱俗的。然而,各个教派的寺院拥有大量庄园,逐渐演变成为封建经济组织,上层僧人掌握着私有生产资料开始成为封建领主,并产生了一大批脱离体力劳动的僧众,各个教派为了各自的政治势力及其利益,发生了一系列的尖锐斗争。诸如:

  (l)元代萨迦教派与止贡噶举派、帕竹噶举派的斗争;

  (2)明代帕竹噶举派与仁蚌巴、辛厦巴等崇奉噶玛噶举派地方势力的斗争;

  (3)明末仁蚌巴、辛厦巴等崇奉噶玛噶举派地方势力与格鲁教派的斗争。

  此外,还有格鲁教派所组成的第巴政府与蒙古汗王政权的斗争及其内部当权者之间的斗争,连年的战乱使藏族社会分裂和人民蒙受深重灾难,从而导致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逐渐停滞不前,西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长期得不到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是需要后人认识历史作出总结的血泪教训。

  美国华盛顿大学人类学系教授劳伦斯·爱普斯坦运用当前社会学与地理学理论,通过对不同的圣地及其模式的比较,试图说明如何认识藏族朝圣行为及其仪式的地区性的表现方式,以及物质和精神(权力)关系再现制度的延续性。他认为,过去对藏族朝圣习俗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圣地历史及其象征意义的分析,而对朝圣区域的分布的研究则很少。事实上,朝圣区域的空间分布是形成藏族朝圣观念的关键因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李有义先生就《格鲁派对西藏社会的影响及其前景》发表观点说,格鲁派是藏传佛教中最晚出现的一个教派,但它也是对西藏社会和周围地区影响最深的一个教派。格鲁派是在元末明初,西藏处于旧教派的争夺混乱中产生的,当时贵族控制宗教、戒律荡然,宗喀巴是格鲁派的创始人,他的革新最主要的并不是强调戒律厘订学制,而是使宗教摆脱贵族的控制,使宗教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势力。

  三世达赖把格鲁派的教法传到蒙古地区,为藏蒙之间的密切联系奠定基础,索南嘉错是从青海蒙古部首领俺答汗手中取得达赖喇嘛这一头衔的,格鲁派的教法促进了蒙古牧业的发展,也软化了蒙族强悍的性格。

  格鲁派是依靠额鲁特蒙古部取得政权的,格鲁派在取得政权前是受到旧教派的压迫的,但在它取得政权后它却允许别的教派存在,它的兼容并包使得西藏保存了几乎所有的显密传承,这对佛教来说是有巨大的意义的。

  转世制是噶举派先创立的,但格鲁派接受了这一制度创立了达赖班禅以及其它大小转世活佛的制度,转世制的目的也是要避免世袭,不使宗教由家族控制。

  格鲁派创建了大寺院,寺院分走了贵族的一部分庄园牧场,寺院并建立起自己独立的经济机构,成为西藏社会的独立的经济力量,一所黄教寺院经常就是一个地方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寺院几乎操纵着人民生活的每个方面。

  格鲁派于公元1642取得政权后,直到西藏和平解放后的1959年西藏发生武装叛乱,国务院发布命令废除噶厦地方政府,执政317年,是历史上执政最长的一个教派。这三百多年的统治是由宗教加强了的封建农奴制统治,它对西藏的社会经济起着退化的作用。格鲁派的政权虽然已不存在了,但格鲁派这个教派仍然存在。

  西藏大学教授东嘎·洛桑赤烈先生以《对西藏各寺院经济的分析》为题,论证了西藏寺院发展演变的历史。

  2、青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庆英以本世纪初以来,在敦煌和新疆发现的藏、汉文的吐蕃王朝时期的帐簿文书和木简为依据,研究了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他认为:从这些帐簿文书的记载看,在吐蕃王朝时期不论农业部落还是牧业部落,除贵族官员占有相当数量的赐田、薪俸田、牲畜等生产资料和奴婢外(这些生产资料和奴婢的最终所有权仍属吐蕃王朝,因此在绝嗣或获罪时仍由王朝收回),土地和草场、牲畜属王朝政府所有,但是农民和牧民可以(通过部落)从政府领受一定数量的土地或牲畜从事农牧业生产,并因此而对政府承担赋税和劳役。对于大多数农牧民来说,他们没有占有生产资料,但是通过王朝的管理,他们对部分土地和牲畜有使用权,而且有生产工具、房屋、帐房等生活资料,有自己的经济(尽管是微薄的、除交纳税赋之外仅能勉强维持生存),另一方面他们的人身又不是完全自由的,被王朝束缚在一定的部落之中,必须接受王朝官府的奴役,世代不能脱离。因此他们的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和地位是不相同的,如果要对他们在当时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社会地位下一个定义,比较确切地说他们应是吐蕃王朝官府占有的农奴和与农奴性质相近的牧奴。吐蕃王朝时期应是藏族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吐蕃王朝崩溃后出现的农奴主占有农奴和生产资料的封建农奴制是在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封建制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果仔细加以比较,在后期西藏封建农奴庄园制中会发现许多吐蕃王朝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子。中国社会科学院民研所副研究员李坚尚以《西藏的盐粮交换及其对封建经济的影响》为题,中央民族学院教授王晓义先生以《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西藏地区产业结构的变化及其深远影响》为题探讨了西藏历史上和现代经济制度或经济状况。

  3、还有些专家学者研究了西藏的一些历史人物及其传记,如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邓锐龄先生的《明初使藏僧人克新事迹考》、日木初级科学家促进协会会员石滨裕美子女士的《桑杰加措之本生谱系》、美国华盛顿大学博士杨和瑨先生的《五世达赖自传中进京记事研究报告》。

  4、西藏民族学院副教授张天锁先生、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副总干事索朗班觉译审对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了概略的叙述,从而使与会学者加深了对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了解,获取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张先生认为,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科技所取得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方面(或项目)还是相当突出的,而且大多是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

  科技界一般把农牧业技术、医药学、天文历算学和数学称之为人类早期科技的“四大学科”,而且认为各民族都应该有这四大方面的成就。考察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科技,可以清楚地看到,不但“四大学科”获得了发展,取得了成就,而且其中的天文历算、医药学和建筑还是相当突出的。此外,丰富的地震记录和对珠峰的考察、记载和命名等方面更是了不起的贡献。天文历算、医药学和建筑等都具有西藏高原的地方特色和藏族的民族特色。他还指出,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科技所以得到发展和取得成就的原因是:

  (1)封建农奴制社会较之奴隶制社会是一个进步,且前期处于上升阶段,为科技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封建农奴社会科技的发展及其成就的取得,学习、借鉴、吸收、融合周边民族,尤其是祖国内地汉族先进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是一个重要原因

  (3)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科技的发展及其成就的取得,无疑主要靠藏族自己施展聪明才智、发挥创造发明能力的结果,但其中各阶层所起的作用并不等同,而有大小之别,人民群众是主力军,科技人物是重要力量,统治集团里的一些人只是组织者。

  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科技虽有所发展,但十分缓慢,有的方面甚至停滞不前。其所以如此,原因在社会制度本身,后期,西藏封建农奴制日趋腐朽、黑暗,阻碍了科技的发展。

  索朗班觉先生认为,藏医学是藏民族独具特色的文化,它不仅是中国医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谓东方文化的一颗明珠。不论从藏族生存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人体科学的角度来说,它都是一个伟大的贡献。无论在世界哪一个角落,只要人类存在,他们都有保护生存的办法。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西藏曾出现过许多藏医学家,他们以本民族的医药为基础,学习、研究和吸收先进民族的医学精华,把藏医学推向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发展阶段。他在回顾了藏医药发展的历史后,指出:l、西藏早期历史上,我们的祖先们通过他们个人的艰苦努力,刻苦钻研,总结藏医药的实践经验,同时吸收其它民族的先进经验,逐步发展藏医药,为藏民族创造了具有民族特色的藏医学体系,为藏族传统文化增添了光彩,并为藏族人民的健康和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由于近代西藏历史上的封建农奴制的没落和腐朽,藏医药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停滞不前,同时由于藏医药的服务对象和人才培养的目的所决定,它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产的发展没有起到直接广泛的实际效果。

  5、捷克和斯洛伐克科学院高级研究员约瑟夫·高马士论文《<西姆拉条约>不具有合法性》的主要论点是:

  (l)西藏代表在西姆拉会议上签约是否具有合法性;

  (2)只有完全的主权国家才有权缔结国际条约;

  (3)西藏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4)中国政府同意西藏派代表参加西姆拉会议只能说它有参加会议的权利,但并不具有缔约权;

  (5)1911年辛亥革命后发生于拉萨及西藏东部的事件对西藏政治法律地位的影响;

  (6)辛亥革命后期西藏人反对中国政府的斗争缺乏积极的因素,所以不可能真正改变西藏原有的地位;

  (7)不能任意使用陈旧的、含糊不清的“宗主权”一词来表示中国与西藏的关系;

  (8)中国对于西藏的主权说明西藏在1913—1914年签订国际条约是不合法的;

  (9)西姆拉会所签订的文件可以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西藏不具备签约的资格和权力。中国政府也没有在西姆拉会议的任何文件上签字。

  综上所述,这次“1991年北京中国藏学讨论会”充分贯彻了“百家争鸣”的方针,与会的中外学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切磋,取长补短,围绕“1959年以前西藏的社会结构及其对西藏社会所产生的彭响”这个主题,从多学科、多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交流,对1959年以前的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刻,这样一种落后、残酷、罪恶的社会制度被推翻是历史的必然,显而易见,旧西藏绝不是什么“香格里拉”。中外学者不仅在学术上开扩了视野,在历史的真相面前取得了一些共识,均有所得,而且增进了相互之间的友谊与合作,这一定会有助于提高藏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有益于藏学的发展和繁荣。

  (原载《中国藏学》1991年第4期)

(责编: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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