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基础性人权,“投资于人”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与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明确“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战略支撑,为健康中国建设注入全新理论遵循。筑牢健康权保障的制度根基,唯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价值导向、构建保障路径、推动政策落地、完善权利救济渠道,才能让“投资于人”的价值导向转化为全民健康权保障的实际成效,为健康中国建设和人口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以“投资于人”锚定健康权法治保障价值导向
“投资于人”是把人的发展、人的健康、人的权利放在发展布局的优先位置,从“以物为本”的传统发展思维,转向“以人为本”的现代治理理念。在健康权法治保障领域坚持这一导向,意味着法治建设不再局限于事后规范、被动约束,而是向前延伸、向源头覆盖,将健康价值、权利理念、公平原则贯穿于立法、决策、执行与监督全过程。以“投资于人”锚定健康权法治保障价值导向,一是要确立权利本位的法治立场。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与不可剥夺性,法治保障必须以尊重和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为根本遵循。二是要强化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健康权法治保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问题。三是要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底线。以投资于人推进健康权法治建设,必须着力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健康服务差距,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农村居民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不被忽视。以“投资于人”锚定健康权法治保障价值导向,是理念之变、方向之变。它要求健康法治建设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保障,为后续制度体系构建、政策落地实施与权利救济完善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也为健康中国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稳定、根本的法治支撑。
以“投资于人”构建健康权法治保障体系
“投资于人”将人的健康发展贯穿公共治理全过程,这就要求健康权法治保障体系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从“疾病救治”向“全生命周期健康守护”的转型。同时,按照“适度法典化”原则,启动卫生健康法典编纂工作。一是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核心,统筹推进健康领域立法体系完善,既要整合现有单行法资源,破解条款交叉、标准不一的碎片化问题,又要加快数字医疗、老年健康、托育服务等新兴领域与薄弱环节立法,从而实现健康领域法律的内外统一,填补法律漏洞,构建覆盖全民、贯穿全周期、涵盖全领域的健康权保障法律框架。二是完善数字健康立法,明确健康数据收集、使用、共享的法律边界,界定算法诊疗、AI医疗的民事与行政责任,填补新兴领域法治空白。三是完善健康权的宪法保障机制,明确健康权的宪法基本权利属性,将健康权保障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确保所有健康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符合宪法原则,从根本上筑牢健康权法治保障的根基。健康立法要突出普惠性与兜底性,明确政府在健康服务供给、特殊群体保障中的法定责任。同时,要推动健康法治理念融入治理实践,将健康权保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治意识,让“投资健康就是投资未来”成为治理共识,以制度设计为“投资于人”筑牢健康权保障的法治根基。
以“投资于人”推动“健康融入万策”落地见效
“健康融入万策”是“投资于人”健康权保障从源头发力的关键举措,其落地生根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固化与支撑。一是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确立为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通过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健康影响评估实施规范,将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生态环保、城乡建设等涉及人群健康的重大政策、重点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应评尽评”范围,把健康影响评估作为法定前置程序,从决策源头防范健康风险,杜绝健康考量被经济发展等目标边缘化。二是明确部门权责,构建政府统筹、卫健委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实施机制,将健康融入要求纳入各部门履职清单与绩效考核,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政策起草与健康评估“同启动、同推进、同完善”,让健康促进从卫健部门的“单一责任”变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三是将健康融入要求延伸至基层治理末梢,明确基层公共卫生部门法定职责,鼓励公众参与健康决策与监督,强化健康影响评估执行的刚性问责,对未评先批、评而不用等行为依法追责,辅以社会监督、公示公开等机制,让每一项公共决策都经过健康“体检”,让健康优先原则真正贯穿公共决策全流程,以政策融贯为“投资于人”夯实健康权保障的基础。
以“投资于人”筑牢健康权保护屏障
权利救济是“投资于人”健康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唯有构建便捷、高效、多元的司法保障体系,才能让健康权在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一是健全健康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在基层医疗机构、社区设立健康权纠纷调解点,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基层。二是建立健全健康权公益诉讼机制,明确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污染致群体性健康损害、虚假医疗广告等领域的原告资格,实现对集体健康权的特殊保护,弥补个体维权的局限性。三是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数字医疗、新型医疗损害等新型纠纷的裁判规则,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规范司法实践,提升健康权司法裁判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四是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制定健康投资绩效评价条例,建立以健康素养提升、健康公平、群众满意度等为核心的量化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与政府考核、医保支付等挂钩。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社会与舆论监督,确保健康投资效益最大化。同时,强化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兜底作用,为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健康权维权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解决其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通过织密司法救济网络,让司法成为健康权保障的坚强后盾,以公正司法为“投资于人”筑牢健康权最后屏障。
坚持以“投资于人”统领健康权法治保障,既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代法治为民理念的具体实践。唯有始终把人的健康权益摆在优先位置,以价值导向引领制度完善、以法治刚性护航权利实现,才能让“投资于人”的价值导向转化为全民健康的实际成效,让每个公民都能在法治的守护下享有健康发展的权利,为健康中国建设注入持久法治动力,为民族复兴奠定坚实健康根基。
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健康中国背景下健康权宪法保障研究”(批准号:AHSKY2023D138)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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