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弱势不能成为突破底线的理由
近日一则新闻令人五味杂陈。几名外地残疾人在河北武安一广场私自举行收费商业表演,因私自铺设的电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保安几次进行劝离无果并遭辱骂、殴打,一保安被击中头部晕倒,一保安在劝阻过程中眼部受伤。
或许,在人们的固有印象里,被视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在类似事件中总是被同情的对象,受指责的是保安。但在本次事件中,双方角色互换。当然,舆论场上对于角色互换的真伪尚有争论,这里我们暂且不论。
其实,诸如此类弱势群体的“强势行为”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以前就有媒体报道“乞讨者拦车要钱,给钱才放行”“手持残疾人证的人拽起并怒骂坐在爱心座位的女子,尽管车辆后排有空位”“女子来例假未让座遭老人殴打”。似乎“弱势群体”中的部分人不再“弱势”。
照顾老幼病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中国人心中的道德标准。可现如今,“老”有欺诈讹人,“幼”有校园暴力,“病”有恶性医闹,“残”又这般胡闹。这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性原因,那就是:个别“弱势群体”将他人的照顾当做了突破底线、甚至为所欲为的依仗。
他们的逻辑可以这样揣摩:我们是弱势群体,可以无条件得到政府、社会和他人的照顾。在他们看来,有请问就得给回应,有要求就得满足,甚至是无理任性的行为也得被包容和允许,即使破坏了“规矩”。
遗憾的是,似乎我们的“规矩”暗合了这种逻辑,最为明显的体现在“老人讹人”与“校园暴力”事件之中。不少分析人士认为,在这两种表象背后,法律“施之于宽”变相纵容了乱象的发生。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司法实践上,对老人的违法行为也往往小惩大诫。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规矩”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变相地将法律与社会的人性关怀变成了脱罪渠道。
这影响又不只作用于弱势群体本身。每当此类事件出现时,总能迅速引起公众的担忧与争论,担忧有朝一日自己成为个别弱势群体“强势崛起”的受害者,在道德与公理间争论一个个不可能有结果的话题。以“医闹”为例。一方面恶性伤医违反法律,公理不容;另一方面,却有网民为之叫好,认为这是患者绝望之下对无良医生的反击,情理之中。再比如,公交让座,让座究竟是情分还是本分,舆论场上“吵”得不可开交。这些乱象该到了结束的时候。
自身的弱势不能成为突破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的理由,也不能成为逃脱责任的借口,这一点不只要个别弱势群体自身意识到,更需要旁观者、司法者清晰认识。这样,才能让社会对老弱病残的关爱回归正轨。须知,底线容不下特权者,否则底线之上的一切也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