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藏网 > 即时新闻 > 国内

最高检:单位犯罪起诉数量从逐年递增到明显下降

发布时间:2022-07-26 15:18:00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2017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单位犯罪1.4万件4.7万人,其中,2017年至2020年呈逐年递增趋势,2021年明显下降。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近年来单位犯罪呈现四方面主要特点,需针对性加强惩防治理。

  一、从罪名分布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相对集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有164个。2017至2021年起诉的单位犯罪中,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有1.05万件,占起诉单位犯罪总数的75%。起诉数量较多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512件,占3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32件,占8.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071件,占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31件,占6.7%;污染环境罪636件,占4.5%,五罪合占单位犯罪起诉总数的66.4%。

  二、从涉案单位类型看,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占比超八成。2017至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共涉及单位3.9万个,其中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3.2万个,占81.8%。从犯罪行为看,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犯罪主要表现为为了单位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或者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行贿等。

  三、从刑罚情况看,对单位判处罚金数额巨大,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以轻缓刑为主。2017至2021年,法院共对单位判处罚金238.2亿元,单位平均判处罚金209.9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以轻缓刑为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人数占79.8%,缓刑率56.7%。

  实践中,有的涉案企业因负责人被抓、被判刑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由此倒闭、工人下岗,影响就业和企业经营。为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2018年最高检发布11项具体检察政策,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切实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在深化落实中,为防止对该类犯罪一宽了之,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风险,同时警示其他企业,2020年3月最高检创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做实既“厚爱”又“严管”,推动企业刑事犯罪诉源治理。

  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试点范围扩展到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今年4月,企业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试点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合规适用条件,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明确为: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为防止企业搞“纸面合规”、虚假整改,最高检与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多部门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立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高质量遴选确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整改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司法、执法、行业监管携手促进“严管”制度化、防止“厚爱”被滥用。

  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2021年单位犯罪起诉数明显下降,表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如,湖北一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办案中促其合规整改,6个月后,经第三方严格评估、确认合格,依法决定不起诉。该企业整改后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新增投资上亿元,带动就业上百人。

  同时,对经第三方评估认为涉案企业违背承诺、整改无效的,以及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坚决依法从严追诉,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让违法企业受到应有处罚,形成威慑和警示。如,江苏一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批准其开展合规建设。合规整改期间,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多次赴企业实地考察,均发现企业仍存在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等问题,最终认定企业合规整改不合格,依法对2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责编: 陈濛濛)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