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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3年来,审结案件7680件

发布时间:2022-02-24 09:53:00来源: 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3年来,审结案件7680件——

  保护知识产权 激励创新发展(法治头条)

  本报记者 倪 弋

  《 人民日报 》( 2022年02月24日 第 19 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挂牌成立,标志着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正式建立,也成为世界范围内首家在最高法院层面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

  成立3年来,法庭共受理案件9458件,审结7680件。通过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强化司法对创新的规范、激励和指引,建设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和保护创新、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法治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公平竞争活力激发社会创新动力

  2021年2月26日,法庭宣判一起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判决被诉侵权人因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该案是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中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2002年起,浙江嘉兴某公司(原告)与上海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技术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依托该工艺,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已占据全球约60%的市场份额。2010年,曾就职原告公司的傅某将非法获取的“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浙江宁波某公司(被告)并获取报酬,使得被告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以较低价格对标原告并在全球范围内争夺市场,导致原告全球市场份额滑落至50%,而被告则迅速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

  浙江高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诉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被告实际并未停止。法庭在二审中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的全部技术秘密,且因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为非法获取,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所以能用较低的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以开展不正当竞争,对原告原有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并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确认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法庭对损害赔偿额界定采用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额的方式加以计算,体现了确认并强化保护商业秘密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司法理念。”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是法庭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缩影。“我们紧紧牵住侵权赔偿数额标准这个‘牛鼻子’,探索能合理体现知识产权真正市场价值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既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成本高、赔偿低’难题,也为全国各地法院侵权赔偿案件审理提供类案标准的指引和参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说,目前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审平均判赔金额较法庭成立前增长147.1%。

  统一和规范裁判标准尺度,打造一批标杆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202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十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作为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的典型案件,备受社会关注。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天津某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江苏某种业公司(原告)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江苏某农业产业公司(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则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818”稻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达成涉案种子交易提供帮助,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法庭在二审认为,应认定被告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被告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邓秀新说,透过这一案件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平台经营行为性质,揭开侵权人伪装,依法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对种业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激励种业自主创新。

  “法庭作出的裁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权威性和指引性。法庭能充分发挥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集中管辖优势,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并通过打造出一批有社会影响力、有统一裁判标准尺度的标杆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创新的规范、激励和指引作用。”郃中林介绍,例如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无效案中维持专利权效力,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在涉“高温微波膨化炉”等专利权属案中,通过准确认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和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

  建设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竞争力

  2021年11月3日,法庭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全额支持专利权人2000万元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某外国公司是一种用于治疗股骨骨折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利人。甲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发、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乙公司是甲公司销售商。该外国公司认为,甲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乙公司销售某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遂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停止侵权,甲公司赔偿损失200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2019年1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乙公司构成侵权,并适用法定赔偿判定甲公司赔偿该外国公司损失100万元。该外国公司、甲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经审理认为,专利权人已经尽力举证,且所举证据和主张的计算方法可证明其主张的金额具有较大可能性。侵权人尽管不同意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但仅对专利权人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却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此外,其他在案证据也可以证明侵权人实际侵权获利超过2000万元的可能性较大,且其拒绝提交账簿构成举证妨碍,故改判全额支持该外国公司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裁判适时转移关于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准确适用举证妨碍排除规则,为有效破解专利权人‘举证难’问题提供了样板。”冯晓青说,通过细致查明损害赔偿有关事实,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据介绍,3年来,法庭共受理当事人一方为外方当事人的涉外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10,同为外方当事人进行“互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公信力的高度评价,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冯晓青说。

  “我们在审判过程中坚定不移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尊重非歧视性规则的国际营商惯例,对内外资企业、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郃中林说,知产法庭将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道路,努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

(责编: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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