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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产权保护需健全双向衔接机制

发布时间:2022-07-06 10:53:00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李婧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这是国家推进企业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企业产权保护,不仅需要行政监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更亟待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双向衔接。实现此种双向衔接,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制定企业专项合规整改标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评估标准上的协同。企业合规作为企业重要的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等管理活动,对内可抑制消除企业内生性的违规行为,对外在涉嫌违规时,可作为争取有关部门宽大处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企业专项合规整改标准,使企业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是实现企业治理的内在需求。但统一有效的合规整改标准目前尚未出台,尤其在合规监管的启动、合规评估验收等方面,缺乏客观可操作的标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合规整改的价值取向上也存在差异。因此,评估标准的统一十分重要。要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评估标准上的协同,检察机关需要联合行政监管部门,共同在社会重点行业领域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评估标准。例如,针对涉税犯罪案件,需要制定税收合规整改标准;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需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合规整改标准等。这些标准的制定,要遵循特定领域的刑事法律规范,参考该领域复杂多变的行政法律法规,考量导致违法犯罪发生的管理漏洞,从而有效预防犯罪。

  设置刑事合规特别制度,厘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行政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衔接上的阻碍,可能使涉案企业丧失刑事合规的最佳时机。行政机关在企业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不再对案件行使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处罚权,而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由检察机关就合规计划问题与涉案企业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这种分阶段执法、多部门移送使得办案时间较长。加上各部门之间的标准、规则和程序的差异,特别是在办案过程中,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企业采取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侦查机关动辄对涉案企业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所花时间更长。针对上述问题,设置刑事合规特别程序有助于解决这些弊端。行政机关在调查企业违法行为时,发现企业可能涉嫌犯罪,应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旦发现企业确实涉嫌犯罪,就应及时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通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办理立案手续后,应当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应当告知企业犯罪嫌疑人关于认罪认罚、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愿意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便其及时了解案情,考虑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并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应对涉案企业是否适合刑事合规提出意见,认为适合的,应对案件作标记后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要及时审查,作出决定。这种程序能够以刑事激励促使企业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避免因程序拖沓而贻误时机。

  推进产权保护错案纠正机制,实现交叉案件的司法衔接。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多部政策性文件,阐明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进行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还纠正了一批典型的涉产权刑事错案,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纾解企业合规难题,司法机关可从以下方面着力:一是推进“挂案”清理与企业合规建设并轨,为双向衔接提供程序支持。长期“挂案”,案件该结不结、该撤不撤,对企业运营伤害极大。应加强“挂案”诉源治理,定期开展涉企案件侦查监督工作,适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加快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进度,及时监督撤销案件,切实为企业减少诉累。二是建好第三方组织,为企业合规改革提供智力支持。由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其结果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加快市县级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库的建设,落实人员库分类组建要求,确保合规计划务实精准。三是加快法规建设联动机制,为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制度支持。目前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对象,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的企业案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施效果。深入推进合规改革,需要适时启动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刑法确认企业合规作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减免事由,由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检、法机关相应的权力,以便对企业涉罪案件正确处理、监督企业合规整改。(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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