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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2-11-03 10:05:00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3日消息(记者王迟)10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修订对保障女性的社会权益,促进女性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接受央广网记者专访时表示,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一些新的现象,比如婚姻家庭的变化,以及人口流动的增加等。为适应这些变化,需要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从而更好促进女性全面发展。

  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你有男友吗?多久结婚?你不回老家工作父母会同意吗?”23岁的李女士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了今年秋招的大大小小十几场面试,常会被问到这样的问题。她对央广网记者说,作为求职者,她比较关注涉及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内容。

  实际上,包括就业性别歧视内容在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条、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记者注意到,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奇奇认为:“招聘公告禁止出现‘仅限男性’‘男性优先’扩大了女性工作选择的范围,保障女性的自主择业空间。同时,明确禁止面试时,询问女性婚姻状况、受孕计划等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为女性择业创造了更受尊重的环境。”

  而在女性择业过程中,生育一直是难以绕开的话题。此次修订新增了女性生育休假制度的内容,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明确性骚扰行为定义 为妇女维权减轻阻碍

  除女性就业之外,本次修订聚焦性骚扰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宝莲指出:“本次修法及时回应了时代要求,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性骚扰,还列举了性骚扰的四种情形,‘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李宝莲认为,明确性骚扰行为定义,为妇女遭受性骚扰后维权减轻了阻碍。

  在救济途径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针对发生在学校、用人单位、家庭以及亲密关系中的性骚扰和性暴力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涵盖了从预防机制、教育培训,到禁止和制止措施,再到妇女依法维权和心理疏导支持等全过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教授王晓莉在接受央广网记者专访时表示,这明确了公安机关、法院、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各相关主体及其责任。

  此外,王晓莉指出,在保障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第二十九条提到“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具体指向措施,并配法院的人身保护令。“这势必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保护范围,从只强调家庭成员伴侣关系走向涵盖恋爱、交友等亲密关系。”

  “这些修订,均体现了新法更加注重法律执行及其效果,以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决心和努力。”王晓莉说。

  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如今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这不仅可以为妈妈们给孩子哺乳、换尿布、休息提供方便,同时也缓解不少尴尬。

  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此次修订中还有诸多体现对妇女人文关怀的细节。

  以前谈起公共厕所,不少人都见过这样的情况:男厕门前冷落,女厕前却排成了长队。王晓莉指出:“既有男女因生理性别差异带来如厕时长不同的问题,也有女性带婴幼儿、家中行动不便的老人如厕带来的实际需要。”

  王晓莉认为:“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是反映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因素。”

  立法彰显社会力度与温度,而重视法律修订后的具体落实亦是关键。任远谈到,这需要对企业和社会部门关于各项妇女权益落实情况有具体的监管,规范社会事务的法律诉讼途径。

  “此外,也需要针对一些女性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制定和修订一些相关政策,例如流动人口女性的托育托幼问题、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等,从而更好地保障女性发展权益,促进女性的发展。”任远指出。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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