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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罚款上限将提高至2000万元!严禁数字代币发行!

陈果静 发布时间:2020-10-26 15:10:00来源: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金融罚款上限将提高至2000万元!严禁数字代币发行!这部法律迎17年来首次大修→

  中国人民银行10月2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订以来的首次大修。

  这次大修都改了什么?跟着记者来划重点吧!

  1、加大金融违法处罚力度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人民银行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力度。

  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2、严禁数字代币发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为了防范虚拟货币风险,《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央行不直接“买债”

  之前咱们常听说,有的国家又搞“QE”了,量化宽松了。这一般指的是一国央行或货币当局通过直接下场购买国债、企业债等来“放水”。

  此次《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金控公司由央行监管

  《征求意见稿》健全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及业务范围。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或者近似的名称。

  5、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牵头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包括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对债权人依法实施债务减记、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等。

  专家说——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人民银行法》1995年颁布实施,2003年进行了修改。17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启动《人民银行法》修改十分必要。

  《征求意见稿》坚持央行不直接买债,不向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贷款。坚持这一要求,是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赤字问题货币化、防范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的底线要求。从实际看,我国坚持正常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空间仍然较大,没有必要实施直接购买国债等非常规的货币政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数字人民币发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针对数字代币等泛滥给普通民众带来的困扰和侵害,直接在法律上明确不能发行数字代币,为打击数字代币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际上,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主要国家纷纷修改法律,增加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等方面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下,与时俱进对《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强化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职责,有助于完善制度建设,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创造更加适宜的法律环境,也有助于推动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责编: 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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