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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的西藏实践】边巴拉姆:西藏民主改革彰显社会主义宪法治国安邦的重大作用

发布时间:2024-03-29 11:51:00来源: 中国西藏网

  中国西藏网讯 3月28日,在京召开的纪念西藏民主改革65周年学术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边巴拉姆从宪法学的视角论证西藏民族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此纪念西藏百万农奴解放这一伟大的日子。同时,以法理的话语回应和解构西方反华势力对西藏民主改革的歪曲解读。 


图为边巴拉姆在纪念西藏民主改革65周年学术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 摄影:赵佳 

  边巴拉姆认为,西藏的民主改革捍卫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宪法治国安邦的权威和尊严。 

  中国共产党解放西藏,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明确了“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而当时西藏地方政府的反动上层却扮演着帝国主义势力在西藏地方代理者的角色,从事西藏分裂活动,不仅撕毁了协议,更是违反了1954年《宪法》提出的“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和“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西藏民主改革正式拉开帷幕,结束了在西藏实施几百年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民主改革是维护祖国统一、确保主权完整、保护新中国民族大家庭的正义之举,具有以宪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权威和尊严捍卫、巩固社会主义新中国重要意义。 

  1954年《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鉴于当时西藏历史和现实的特殊原因,《十七条协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也就是说,西藏地方经过民主改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再经由社会主义改造,最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和平解放以后,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是党中央遵循对西藏工作“慎重稳进”方针而赋予西藏地方政府的职责,同时还赋予了西藏人民有提出改革的权利。西藏民主改革是顺应人民共同意志,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之举。 


图为边巴拉姆在纪念西藏民主改革65周年学术研讨会上 摄影:王妍丹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把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为根本任务之一。和平解放前的西藏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占人口总数95%的农奴和奴隶依附于农奴主,不享受任何基本人权,遭受着极其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十七条协议》明确了顺利清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使西藏各族人民获得解放,与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其他民族享有平等的合法权益,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之和平解放西藏的宗旨。1954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实现西藏各族人民全面彻底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就需要一个能够代表最广大群众利益的政党来领导推翻旧的、落后的社会制度,消灭一切剥削和压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民主改革解放了百万农奴,使他们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当家做了主人。西藏民主改革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人权保障最生动鲜活的宪法实践,是依宪维护西藏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伟大举措。 

  边巴拉姆认为,依照1954年《宪法》及《十七条协议》,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各族人民进行的民主改革推动了西藏社会制度向社会主义社会跨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赋予各族人民宪法权利,为西藏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65年来,西藏经济社会大踏步的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与保障,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人类发展史上的奇迹。事实充分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才能实现西藏繁荣进步,开创西藏更加美好的未来。(中国西藏网 记者/王茜 王妍丹 许娜) 

(责编:陈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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