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布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问题。
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法对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作出的规定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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