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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女子监狱违背国际公约、践踏人权

发布时间:2021-12-04 22:50:00来源: 光明日报

  妇女权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女囚群体而言,维护妇女尊严更是现代国家文明与法治程度的特殊体现。联合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将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女囚权利作为重要职责。在追求“实质平等”的核心理念下,联合国通过制定《消除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简称《曼谷规则》)等专门性公约和规则,基于女囚普遍存在的特殊需求,要求各国给予特殊照顾,以实现女囚与男囚在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上得到同等水平的尊重和对待。然而,自诩为“人权卫士”的美国却公然逃避国际规则的约束,时至今日仍拒不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两部涉及女囚权利保障且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国际人权公约。美国一边高举人权大旗抹黑他国形象,一边践踏本国女囚基本人权的“双标”行为尤为卑劣可耻。

  美国女子监狱系统纵容性虐待、性骚扰乃至狱内强奸早已成为全球最骇人听闻的人权丑闻。美国司法统计局2014年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共有33%的女囚遭受了监管人员不同形式的性侵犯,但多数监狱对狱内性侵犯行为不予审查;在立案审查案件中,仅有42%的案件被交付提起公诉,其中只有23%的人员被逮捕,3%的人员遭到指控或定罪,还有15%的人仍被允许继续从事他们原来的监所工作。实际上,美国女子监狱内的性侵事件数量远不止此,面对男性看守提出的性要求,大多数女囚选择了沉默。如果女囚反抗,等待她们的将会是殴打甚至是强奸。更具讽刺意味的是,狱内性侵的话题竟然成为美国式幽默中相当普遍的内容,如2006年美国故事片《同居牢友》,足以体现美式“人权”的极度虚伪。

  此外,美国相对匮乏的监所资源也致使女性入狱后的身心健康状况逐步恶化。多数女囚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但美国监狱所能提供的妇科医疗项目却是杯水车薪。尤其对于怀孕的妇女来说,她们普遍缺乏产前保健及分娩后的护理,且很难获得充足的膳食保障,因而面临极大的生殖风险。更有甚者,美国女子监狱强制要求孕妇在日常劳动乃至分娩过程中佩戴械具,毫不在意使用械具可能对孕妇和胎儿造成的健康风险,这无疑是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的公然违反。实际上,国际人权组织早在2001年就发表了题为《虐待被囚妇女:性侵犯和锁铐怀孕女囚》的研究报告,谴责美国女囚遭受的非人待遇。200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表声明,强烈建议美国“禁止对分娩过程中的女囚使用械具”,但截至目前,美国仅有22个州通过立法限制对孕妇使用械具。

  美国女子监狱践踏人权的现象反映出美国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存在的重大缺陷。首先,美国的刑罚体系最初是根据男性罪犯特征所设计的,无论是在监所的硬件设施和结构上,还是在规章制度的设立上,漠视女性罪犯都是陈旧理念下的必然结果,违反公约招募男性监管人员看守女囚也变得顺其自然。目前美国女子监狱守卫中约有40%为男性,这正是美国《民权法案》(1964)第七章“禁止基于性别的工作歧视”的规定合法化了男性获得女子监狱就业机会的后果,为狱内性侵事件的频发埋下了隐患。其次,美国矫正罪犯的着力点已从福利国家向利润最大化和犯罪控制进行转变,直接导致女子监狱医疗条件不断恶化。在监狱利润最大化理念支配下,美国强调监狱的营利性,监狱不仅不会在女囚身上投入资金设计专门的治疗和矫正项目,更是不加任何改变地将男性监狱的相关项目机械地运用在女囚身上。而基于惩罚性的犯罪控制理念,美国监狱往往故意忽视女囚提出的治疗诉求,部分监狱甚至会拒绝给吸毒女囚提供缓解毒瘾痛苦的药物,这些实践使女囚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双重创伤。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适用宪法第八修正案所采用的埃斯特勒/不伦南标准使女囚在医疗保健不足的情况下无法平等地诉诸司法。该标准表面上是中性的,但实际隐含地要求与男囚的医疗保健供给情况进行比较,若“处境相似”则女囚无法援引该修正案申请救济。联邦最高法院适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采用的严格审查标准和特纳标准亦是“同化主义”思维下的司法保护原则,即要求为女囚提供与男囚同样的治疗与矫正资源,完全没有考虑女囚的特殊需求,这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提倡的“实质平等”取向相悖。形式平等并不能保证实质平等,公正也并不代表均等。运用相同的标准来应对有差别的人,充其量仅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却是对公正的背离。

  美国无视国际公约,肆无忌惮地践踏女囚的基本人权,给美国本土及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对于本国而言,美国的恶劣行径致使性别歧视加剧,社会治安问题日益凸显。非人道的监禁经历给部分美国女性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烙印,而这些烙印对于她们重返社会产生了强烈的负面影响。美国女性在出狱后对社会充满消极认知,难以改变本就劣势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于是被迫诉诸酒精和药物;而对于毒品成瘾的女性而言,由于在狱中缺乏有效的治疗和矫正,大多数人出狱后又会重新投入毒品和犯罪的“怀抱”。美国国家司法资源中心2016年的一份报告显示,有高达2/3的女性在出狱后的5年内因犯罪再次被捕。如此之高的再犯罪率不仅给美国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更多的不稳定因素,也强化了美国社会话语中女性罪犯“疯狂、可恶、恶毒”的形象,固化了“双重偏离”的性别偏见,导致部分女性不得不在社会的边缘继续挣扎。

  对国际社会而言,美国女子监狱的恶劣行径严重阻碍了国际妇女人权事业的发展。随着全世界女囚人数的快速增长,基于进一步阐明女囚监禁待遇的迫切需要,联合国于2010年出台《曼谷规则》国际标准,旨在敦促世界各国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造成暴力侵害狱中妇女或在押妇女行为的结构性问题。美国作为在当今世界格局和全球治理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家,本应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囚权利方面展现负责任态度,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然而,美国却开历史的倒车,对严重侵犯女囚人权的事实视而不见,甚至对承担国际人权公约的责任持消极抗拒态度。美国越来越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麻烦制造者”,与世界各国“加紧努力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人权价值背道而驰,严重损害了国际女囚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美国频频高举“人权”大旗,一直把人权作为指责和干预他国的政治霸权工具,自身却肆意践踏女囚的人格权、健康权、生育权等基本人权,对本国存在的人权问题视而不见。《华盛顿邮报》和《迈阿密先驱报》曾于2015年先后对美国女性在监狱内惨遭酷刑、虐待乃至虐杀等进行报道,引发舆论愤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洛杉矶时报》关于女囚遭受非人待遇的报道再次将美国女子监狱乱象带入大众视野。然而,上述新闻报道仅是冰山一角,掩藏在“普世价值”之下的美国政府公然践踏人权之行为,理应受到更多曝光和世界人民的谴责。

  (作者:王浩宇,系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研究员;张敖,系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责编: 王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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