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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落实义务教育“双减”效果如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减少93.3%

发布时间:2022-07-27 11:14:00来源: 成都商报

  由7029家减少到471家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减少93.3%

  ■学生、教师课后服务参与率分别达到97.6%和93.3%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双减”前的7029家减少到471家,减少93.3%

  ■义务教育阶段参训学生由“双减”前的49.5万人减少到4.99万人,减少89.9%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培训收费降低约75%

  ■非节假日学科类培训时间由“双减”前的每周30学时以上压缩至每周10学时内

  7月26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四川省教育厅厅长邹瑾向大会作关于全省落实义务教育“双减”政策工作情况的报告。

  自2021年7月以来,四川省按照“校内保障、校外治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的总体思路,坚持促进校内教育提质增效和深化校外培训治理两手抓,推进“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邹瑾表示,目前,全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作业总量和时长有效控制。从数据来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作业的学生占比由“双减”前的54.12%提高到100%;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教师课后服务参与率分别达到97.6%和93.3%;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明显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双减”前的7029家减少到471家,减少93.3%,“营转非”“备改审”工作任务全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参训学生由“双减”前的49.5万人减少到4.99万人,减少89.9%;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培训收费降低约75%;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学科类培训,非节假日学科类培训时间由“双减”前的每周30学时以上压缩至每周10学时内。

  报告同时指出“双减”落地存在的问题。例如,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尚无明确的政策支持;多数市(州)还未按照国家要求,设立专门的校外培训监管机构,县(市、区)基本没有专门的教育执法队伍。

  邹瑾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进“双减”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针对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将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对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保障政策,研究制定寄宿制学校办学经费保障机制。针对校内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将完善“财政投入+合理收费”的课后服务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落实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由省财政给予乡村振兴重点县的农村学校课后服务经费补贴,指导市(州)减免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子女等困难学生的课后服务费用。

  此外,四川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机制,指导市(州)尽快设立校外培训监管机构,加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纳入综合执法和社区(村)网格化管理,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合力。开展暑期专项治理,坚决打击无证无照“黑机构”、严肃查处隐形变异学科培训,巩固“双减”成果。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修订

  在“六大保护”基础上专条重点规定防欺凌防性侵

  记者从7月26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悉,《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迎来修订。

  提交大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共9章107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特别保护六部分内容,在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六大保护”内容基础上新增了特别保护。

  在家庭保护部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律责任和义务。结合四川省实际,回应社会关切热点,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等内容。

  在学校保护部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家校联系、控辍保学、法治教育、疫情防控、环境安全、食品安全、校车安全、应急演练等内容作了具体阐述。值得一提的是,其中通过专条重点对心理健康教育、防欺凌、防性侵等问题作了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倡导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项目及精神文化产品。并针对未成年人,在披露个人隐私、招工用工、酒店住宿、烟酒售卖、文身美容以及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方面作了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

  在网络保护部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的学校、社会机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信息处理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具体义务。

  针对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多、困境儿童数量大,监护能力弱等具体问题,《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专设“特别保护”一章。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临时监护承担、监护恢复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并明确应加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各类困境儿童等各类特殊困难儿童的关爱保障工作。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90年,2011年经小幅修订,至今实施已超过10年。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钟茜妮

(责编: 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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