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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不容打折扣

张贵峰 发布时间:2020-07-10 10:21:00来源: 健康报

  近日,《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出,重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内将禁止吸烟;部分符合规定的餐饮、娱乐、经营性住宿等室内公共场所,为“限制吸烟场所”;在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在重庆市控烟立法调研中,烟草公司代表称,如果措施过于严厉,财政税收及广大烟农、零售户的收入都会随之降低。(7月7日澎湃新闻)

  在烟草公司等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阻滞下,重庆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控烟目标,可能被打折扣。这样的控烟立法场面,此前在其他一些地方的控烟立法过程中也曾上演。尽管不陌生,仍必须旗帜鲜明地强调,允许部分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或吸烟室,不可取,也行不通。它与《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对控烟的要求,与早已在我国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必须清醒意识到,室内全面无烟环境之外的任何方针,包括安装专门通风系统、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都不能保障室内非吸烟区人群不受烟草烟雾影响。由于烟雾流动,在非吸烟区就座也会受到二手烟的侵害。而且,在吸烟区工作的服务人员会受到更多二手烟的暴露,无法获得公平保护。

  之所以必须厉行“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就是要充分保护数量更大、也更无辜的非烟民,让他们免受二手烟的健康侵害。数据显示,我国有7.4亿不吸烟者长期遭受二手烟危害,其中包括1.8亿儿童。在许多控烟先进国家,公共场所的控烟范围,早已不再仅局限于室内公共场所,而是进一步延伸到许多重要室外公共场所,公园、海滩等同样被严格禁止吸烟。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无论是各地控烟立法还是未来的全国控烟立法,都必须严格遵循“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要求,这是兑现我国控烟承诺的应有之义,也是有效维护群众健康福祉、捍卫“坚持生命至上”理念的必然要求。

(责编: 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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