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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标识即将启用,一文了解什么是存款保险

李国辉 发布时间:2020-11-09 16:06:00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央行网站11月6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五年多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存款人利益得到高水平保障,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就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部署。

  央行表示,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存款保险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有助于广大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

  存款保险形象图案的主色调为绿色,寓意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优化金融生态。图案主体为白色汉字造型“众”,寓意保护公众存款人,同时也组成大树图案,大树的三顶树冠象征存款保险的三大功能:保护存款人、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风险处置。图案的圆形轮廓寓意安全、保护、值得信赖,象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可以有效维护存款人信心和金融稳定。

  根据工作安排,存款保险标识在2020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将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具体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定期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附:存款保险知识问答

  1. 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对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人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2. 存款保险标识有什么作用?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完善。根据存款保险实施工作安排,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通过存款保险标识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特别是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基层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和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3. 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实施进展怎么样?

  2015年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成效初显。制度的出台和运行比较平稳,对存款人的保障持续保持在高位,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中小银行的存款市场份额持续上升,截至2020年9月,较制度推出时上升了2.5个百分点。2016年,初步实施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通过这种市场化的经济手段,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2017年以来,在加强风险监测、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存款保险条例》探索对风险比较高的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反映和报告风险,推动风险少发生、早发现、早处置。2019年以来,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通过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和中央银行资金支持,依法实施收购与承接,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上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五年来运行平稳,功能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

  4.存款保险如何加强对存款人的保障?

  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这也是国际常见做法。

  存款保险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限额以上的存款没有安全保障。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的保障水平较高,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有效维护银行体系稳定。

  5.什么是风险差别费率?

  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是指根据投保机构的风险情况来征收保费的制度安排。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将投保机构按照风险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的费率水平,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对风险较低的投保机构适用较低费率,有利于督促投保机构稳健经营、约束风险。

  目前,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公司治理,同时结合评级等因素确定,能够较好地反映投保机构真实风险状况,有效发挥了差别费率的正向激励和风险约束作用。

  6.什么是早期纠正?

  早期纠正是存款保险一项关键的风险管控措施。根据《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早期纠正是指在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的框架下进行的、能够直接影响到存款保险体系有效性的有关风险管控措施。通过尽早识别出问题银行及其风险点,尽快的制定并启动干预措施和程序,降低银行最终倒闭的可能性及风险处置成本。

  2017年以来,存款保险依法探索开展早期纠正,在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和校正方面发挥补充作用,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形成风险化解合力。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及时识别重大风险,摸清风险底数。存款保险通过评级、核查、评估等方式加强风险监测,核实投保机构主要指标的真实性和风险隐患,对个别风险比较突出的投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跟踪监测。二是压实高风险机构自身的风险化解责任,加强对机构和股东的约束。对少数资本根本不足的机构,存款保险及时下发早期纠正通知书,压实机构自身及其股东责任,要求制定资本补充计划,通过提高利润留存、限制薪酬、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化解风险。同时,根据具体风险问题,推动机构调整高管、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实现审慎经营。三是及时通报风险,推动形成合力,共同化解风险。存款保险及时将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通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同时研究提出明确的风险化解建议,与各方面形成风险化解合力,共同采取措施,有效改善风险。

  7.存款保险的风险处置职责有哪些?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责。《存款保险条例》第15条明确存保公司具有风险警示职能。对商业银行进行监测和核查,发现风险和问题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并告知银保监会。第16条明确存保公司具有早期纠正职能。存保公司可以采取要求限期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第17条明确存保公司有建议接管权。及时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决定接管、决定撤销等相应措施。第18条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直接偿付;委托偿付;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基金使用遵循成本最小原则。第19条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情形。在存保公司担任接管组织、实施撤销清算、申请破产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四种情形下,可以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

(责编: 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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