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排污 京津冀三地拟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人民网北京7月25日电(孟竹)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污染防治。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提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外埠车辆在北京市有不符合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将实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据统计,北京的重型柴油车共有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多用于长途运输,流动范围大、使用强度大、单车排放大,氮氧化物(NO2)和颗粒物(PM10)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市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外,尚未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制度。据相关部门估算,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约6万至8万辆,其流动性、使用强度较大,相对于汽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为严重。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5000元的罚款;登记虚假信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重型车辆需按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
北京市将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其中,新能源机动车的具体通行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明确,在北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上述车辆,应当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将被责令改正,处每辆车1万元的罚款。
此外,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也应当安装车载终端,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在北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在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正常功能。不符合标准、不能正常使用都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另外,根据条例草案,禁止擅自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禁止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违规将被责令改正,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规排污当事人或将依法纳入失信名单
条例草案明确,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北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法排放气体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执法机关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京津冀三地共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在区域协同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加强京津冀区域联合防治。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推动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北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共同制定新车抽检抽查计划,对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状况及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北京市人大:进一步加大对排放超标重型车辆的处罚力度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提出,《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排放超标重型车辆的处罚力度方面,建议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按不同车型分别设置处罚,对轻型车按照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设置较高罚款额度,通过重典治理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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