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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投诉禁令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创新

朱巍 发布时间:2020-06-28 08:32:00 光明日报

  抢注商标后恶意投诉,使本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被投诉商家的产品下架,然后与该商家谈判,意图高价卖出商标……当前,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类现象越来越多见。为应对知识产权领域日益严重的恶意投诉现象,近期,投诉禁令在各地法院集中出现。

  近期投诉禁令集中出现,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是电商法与知识产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很容易被滥用。通知删除规则本来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但在电商经济、直播带货经济等竞争激烈的行业中,通知删除规则没有足够平衡被通知人的权利。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滥用通知删除的法律结果只有“错误通知”侵权责任。这种法律结果,后果较为轻微,不足以弥补错误通知导致的损害。

  二是恶意投诉人已形成黑色产业链。从现有互联网生态产业结构看,至少在电子商务、直播经济、短视频等领域,广泛存在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标,以敲诈勒索为手段的恶意投诉人群体。这样的群体构成比较复杂,既包括竞争对手及其代理人,也包括普通网民,还包括职业勒索人等众多群体。

  三是现行法律存在模糊地带。通知删除规则最早出现在20世纪末的美国版权法,后被我国包括知识产权法、电商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采纳,民法典中也明确了通知删除规则。后来,为平衡各方利益,相关法律又引入转通知和反通知规则。一般来说,从长远看,反通知和转通知能够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无法在短期内避免恶意投诉者的骚扰,无法对抗平台设置的服务协议“游戏规则”。特别是在电商大促活动中,其一年的营业额都靠着几次活动完成,一旦遇到恶意投诉者,损失并非是简单的“错误通知”侵权责任能够挽回的。尤其是在法院判决并不太支持“预期利益”损害的情况下,很多被恶意投诉者大都以赔钱和带人卖货等方式妥协。

  因此,投诉禁令制度就成为遏制恶意投诉者,维护正常网络生态制度的重要手段。不过,该项制度仍存在一定适用问题,在以后的平台规则设计和进一步修法时应充分考虑到。

  首先,投诉禁令制度只能通过法院提起。这项规则较为复杂,需要专业律师团队以及明法晓理的法官才能充分支持。这样一来,禁令提起成本较高,有的时候,时间紧迫性也比较强,缺乏制度性保障。

  其次,投诉禁令制度难以应对饭圈文化中的“黑粉”等集体举报事件。投诉禁令须与互联网生态治理相结合,平台则需要以网络服务协议等方式,固定此类事件的解决办法,如信用体系的建立,处罚滥用投诉权等。

  最后,投诉禁令制度还缺乏与反通知制度的衔接。民法典、电商法等法律规定的反通知制度,实际是在给予被投诉者申辩权的基础上,让投诉人走诉讼程序。但投诉禁令却与此相反,让被投诉人采取司法手段。这种立法上的不同,让两个制度很难和谐共处,容易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总体来说,投诉禁令制度这项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创新,有助于知产侵权行为的及时止损,对规范网络生态意义重大。当下,可在此基础上依靠进一步修法,完善各制度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平衡网络生态。

  (作者:朱巍,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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